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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5、《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59号)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管理和指导。 6、《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0号)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管理和指导。 7、《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74号)第四条:地(市)司法局负责本地区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材料的受理、初审、报送及证书的发放。 8、《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7号)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依据本办法对国家司法考试应试人员、工作人员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 9、《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第十一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委托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协助办理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有关工作。 10、《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第十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委托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协助办理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有关工作。 11、《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1号)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公证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公证机构进行监督、指导。 12、《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2号)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公证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公证员进行监督、指导。 13、《公证程序规则》(司法部令第103号)第八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公证法》和本规则规定,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执业活动和遵守程序规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附件6 泉州市广播电视局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依据 法定行政执法部门 名称:泉州市广播电视局 执法依据:共17件 (一)法律1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六条:本章有关规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使用方言:…(二)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或省级广播电视部门批准的播音用语。 (二)行政法规3件 1、《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第八条: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由审批机关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 2、《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五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广播电视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 3、《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95号)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广播电视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所管辖的广播电视设施的保护工作,并采取措施,确保广播电视设施的安全。 (三)地方性法规1件 《福建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监督本条例的实施。 (四)部门规章12件 1、《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1号)第二条:广播电影电视部是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负责全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工作。地方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是当地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地方各级公安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工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职责是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实行归口管理,审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设置,组织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销售、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2、《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规定》(广电总局令第17号)第三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负责对全国广播电视广告播放活动的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广播电视广告播放活动的管理。 3、《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25号)第三条第二款:地方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入网认定管理工作。 4、《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广电总局令第32号)第五条: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须由申请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同意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