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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泉政法[2006]13号
【颁布时间】 2006-12-22
【实施时间】 2006-12-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9595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泉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泉州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等单位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依据的通告(第2号)

[接上页]

  5、《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3号)第三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负责全国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管理。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管理。
  
  6、《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34号)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
  
  7、《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5号)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视频点播业务的管理。
  
  8、《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7号)第三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负责制定全国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规划,确定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总量、布局和结构,负责全国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管理工作。
  
  9、《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9号)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管理工作。
  
  10、《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42号)第三条第三款: 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播出境外电视节目的监管工作。
  
  11、《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45号)第三条第二款: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无线传输覆盖网的管理工作。
  
  12、《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6号)第三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负责全国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的管理工作。
  
  附件7
  
  
泉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依据

  
  一、法定行政执法部门
  
  名称:泉州市环境保护局
  
  执法依据:共44件
  
  (一)法律9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是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机关。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五条第六款: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法及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6、《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计划、科学技术、农业、建设、水利和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8、《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对本行政区域内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进行监督检查。
  
  9、《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行政法规11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1988年5月18日国务院公布,1988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拆船业的环境保护工作,并主管港区水域外的岸边拆船环境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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