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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鹤壁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鹤政[2008]27号
【颁布时间】 2008-06-10
【实施时间】 2008-06-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9876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接上页]

  3.3 预警支持系统
  
  市地震局负责集合前兆数据,为震情分析预报提供基础数据;负责测震数据收集管理和地震速报;负责公用数据库管理系统及公用软硬件平台管理;随时保持与省地震局的信道畅通。
  
  3.4预警级别及发布
  
  3.4.1 预警级别
  
  按照可能发生地震事件的严重性和紧迫程度,地震预警发布级别分为三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表示。
  
  地震临震预警为Ⅰ级预警 (红色 ):对未来 10日内可能发生
  
  M ≥ 5.0级地震时间、地点、震级作出预报。
  
  地震短期预警为Ⅱ级预警 (橙色 ):对未来 3个月内可能发生
  
  M ≥ 5.0级地震时间、地点、震级作出预报。
  
  地震中期预警为Ⅲ级预警 (黄色 ):对未来一年或稍长时间内可能发生 M≥ 5.0级地震的区域作出预报。
  
  3.4.2 预警发布
  
  市地震局及时向省地震局汇报我市行政区域内的震情情况,由省地震局报省政府决策后,发布地震短临预测意见。在已经发布地震短期预报的地区,如果发现明显临震异常情况时,市政府可以发布 48小时之内的临震预报,并同时向省政府、省地震局报告。
  
  4. 应急响应
  
  4.1响应分级
  
  4.1.1 地震灾害事件分级
  
  按地震灾害严重程度分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重大地震灾害、 较大地震灾害和一般地震灾害四个级别。
  
  (1)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造成 30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占本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 1%以上的地震。发生 M≥ 7.0级以上地震,可初步判定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2) 重大地震灾害:造成 50人以上、 3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 6.0≤ M<7.0级地震,可初步判定为重大地震灾害。
  
  (3) 较大地震灾害:造成 20人以上、 5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 5.0≤ M<6.0级地震,可初步判定为较大地震灾害。
  
  (4) 一般地震灾害:造成 2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 4.5≤ M<5.0级地震,可初步判定为一般地震灾害。
  
  
地震灾害事件分级标准表

  
  地震灾害等 级
  
  分级标准
  
  初判标准
  
  人员死亡
  
  经济损失
  
  发生在人口稠密区
  
  地震的震级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300 人以上
  
  占上年生产总值比例 1%以上
  
  7.0 级以上
  
  重大地震灾害
  
  50 - 299人
  
  造成重大 经济损失
  
  6.0 - 6.9 级
  
  较大地震灾害
  
  20 - 49人
  
  造成较大 经济损失
  
  5.0 - 5.9 级
  
  一般地震灾害
  
  20 人以下
  
  造成一定 经济损失
  
  4.5 - 4.9 级
  
  4.1.2 地震应急响应分级和启动条件
  
  地震应急响应分为 I级响应、 Ⅱ 级响应、 Ⅲ 级响应和 Ⅳ 级响应。
  
  I 级响应:启动条件是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Ⅱ 级响应:启动条件是发生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Ⅲ 级响应:启动条件是发生较大地震灾害事件。
  
  Ⅳ 级响应:启动条件是发生一般地震灾害事件。
  
  4.1.3 确定地震应急响应级别的权限
  
  Ⅰ 级、 Ⅱ 级响应由省政府决定, Ⅲ 级响应由市政府决定, Ⅳ 级响应由灾区县 (区 )政府决定。
  
  4.2 信息报送和处理
  
  4.2.1 地震系统的震情速报
  
  对于发生在本市内 M > 3.0 级以上地震、市外周边地区 M > 4.0 级以上地震,市地震局在震后 25分钟内完成地震速报参数的初步测定,震后 30分钟内完成地震速报参数的精确测定,形成《震情快报》报市政府和省地震局。
  
  4.2.2 地震系统的灾情速报
  
  地震灾情速报的内容包括:地震造成破坏的范围、人员伤亡情况、社会影响等。当本市内发生 M≥ 4.0级地震时,市地震部门和地震台站应采取有效措施,多渠道、多手段搜集灾情信息,及时报市委、市政府和省地震局。后续按震后 2小时、 6小时、 6小时 …… 间隔上报。
  
  4.2.3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灾情报送和处理
  
  震区的县(区)政府迅速调查了解灾情,向市政府报告并报送市地震、民政部门,特别重大和重大地震灾害情况可越级报告,并抄送上级主管部门。
  
  民政、公安、安监、交通、水利、建设、教育、卫生、国土资源等部门迅速了解灾情,及时报告市政府,并抄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汇总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建筑物损坏和社会影响等情况,收到特别重大和重大地震灾害信息后,应在 2小时内报市委、市政府、省地震局、省民政厅、省红十字会,并及时续报。同时向市新闻宣传主管部门通报情况。
  
  发现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中有港澳台同胞或外籍人员,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迅速核实并上报省台办、外侨办,并抄送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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