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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4.5.15 地震监测预报与 灾害损失评估 市地震局负责加强地震现场震情监测预报和震情、灾情速报,布设震中区临时地震台网,增强震区的监测能力;对震区地震类型、地震趋势、短临预报提出初步判定意见;负责组织开展地震烈度调查、宏观考察、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地质灾害调查和地震社会影响工作;市地震局会同有关部门配合政府,共同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4.5.16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和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各级政府组织动员各方面力量参加人员抢救和其他抗震抢险救灾行动,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市政府动员非灾区的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 4.5.17 呼吁与接受紧急援助 市红十字会向对口组织发出救灾援助的呼吁,接收并安排各级红十字会提供的紧急援助。 市民政局接受并安排社会和各地政府、民众团体提供的紧急援助。 4.5.18 宣传报道 市委宣传部、市广电局、地震局依据市委、市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提供的情况和部署,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公众发布震情、灾情等有关信息,并做好宣传报道工作,鼓励、动员民众战胜地震灾害,及时平息地震谣言或误传,安定民心,重建家园。 4.5.19 涉外事务 外国专家和外国救灾人员到现场进行考察和救灾,外国新闻记者到现场采访事宜,由市委宣传部、市外侨办按有关规定办理。上述人员在鹤壁期间,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接待,并依法进行管理。 市委宣传部、市外侨办对申请来鹤救灾人员、专家及新闻记者的有关手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处于灾区的、应有关部门邀请临时来华的外宾、外商及海外人士,由邀请单位负责协调安置,外国来华旅游者和港澳台旅游者由旅游接待部门负责协调安置,并将安置情况报市外侨办。 4.5.20 经费保障 市财政局负责及时安排、拨付抢险救灾补助资金和灾区救济补助资金。 市民政局及时为灾区发放救灾款。 4.5.21 其他紧急事项。 其他紧急事项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指定有关部门负责。 4.6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应急救援人员实施救援前,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协同,对震损建筑物能否进入、能否破拆进行危险评估;探测泄漏危险品的种类、数量、泄漏范围、浓度,评估泄漏的危害性,采取处置措施;监视余震、火灾、爆炸、放射性污染、滑坡崩塌等次生灾害、损毁高大构筑物继续坍塌的威胁和因破拆建筑物而诱发的坍塌危险,及时向救援人员发出警告,采取防范措施,搞好自我防护,防止意外伤害,确保救援人员安全。 4.7群众的安全防护 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各级民政部门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制定具体的群众疏散撤离方案,规定疏散撤离的范围、路线、避难场所和紧急情况下保护群众安全的必要防护措施。 4.8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的条件是:地震灾害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经过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地震的可能;灾区基本恢复正常社会秩序。达到上述条件,由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的机关宣布灾区震后应急期结束。 应急期间的有关紧急措施,由决定机关宣布解除。 5. 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5.2地震灾害损失评定 市政府组织专门的地震灾害损失评审委员会对地震现场灾害评估结果进行评审,并报省委、省政府及省地震局审定。 5.3社会救助 市民政局负责接受并安排社会各界的捐赠。 5.4保险 保险监管机构应积极督促商业保险公司履行保险责任,快速勘查、理赔。 5.5调查和总结 市地震局负责组织对地震灾害事件进行调查,总结地震应急响应工作并提出改进建议,上报市委、市政府和省地震局。 6. 其他保障措施 6.1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市各级救援单位储备必要的地震搜救、医疗器械和地震现场工作装备;市地震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救援资源数据库,储存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所拥有的各类救援设备的性能、数量、存放位置等信息并定期更新。 6.2应急队伍保障 应急队伍资源及其组织方案如下表: 先期处置队伍 第一支援梯队 第二支援梯队 人员抢救队伍 灾区地震志愿者队伍 灾区县(区)救援队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 当地驻军部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