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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鹤壁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鹤政[2008]27号
【颁布时间】 2008-06-10
【实施时间】 2008-06-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9876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8页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接上页]

  8. 附则
  
  8.1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地震震级: 地震震级是衡量地震大小的一种度量。文中 M震级是指按国家标准 (GB 17740- 1999)测定的地震面波震级,震源深度小于 70公里的浅源地震的震级。
  
  直接经济损失 :指地震及地震地质灾害、地震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房屋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物品等破坏引起的经济损失,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置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文物古迹和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场地和文物古迹破坏不折算为经济损失,只描述破坏状态。
  
  次生灾害: 地震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火灾、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以及水灾、崩塌、滑坡和泥石流等对居民生产和生活的破坏。
  
  生命线设施: 指电力、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油系统以及通信、交通等公用设施。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 是指未来十年左右,存在发生破坏性地震危险或者受破坏性地震影响,可能造成严重地震灾害损失的地区。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描述中 “ 以上 ” 含本数, “ 以下 ” 不含本数。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政府批准发布。各县(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大型企业根据本预案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 (修订 )本县(区)、本部门、本单位地震应急预案,并报市防震抗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县(区)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参照本预案制定本辖区的地震应急预案,报同级政府批准。
  
  为不断完善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对策,应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修订期限一般为 5年。
  
  8.3奖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河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鹤壁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对本预案实施中的行为进行奖惩。
  
  8.4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地震局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预案制定的地震应急措施适用于一般地区,重要设施地区需根据情况特殊处理。
  
  8.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本预案实施后, 2003年印发的《鹤壁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鹤政办〔 2003〕 25号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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