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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 各救援队要及时参加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召开的会议,报告救援工作情况。 (3) 在救援行动进程中及时报告新发现的情况和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 4.5应急行动 4.5.1 人员抢救与工程抢险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组织救援队开展搜救行动,协调专业工程抢险队进行工程抢险。 鹤壁军分区、武警鹤壁市支队迅速调集部队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协助有关部门进行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 市公安局组织调动公安消防支队赶赴灾区,扑灭火灾,抢救被压埋人员。 4.5.2 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 市卫生部门迅速组织医疗救护队伍赶赴灾区救治伤员;组织疾病控制队伍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确保灾区饮食安全。 市发改委、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迅速组织有关单位,向灾区提供所需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市卫生防疫部门提供所需的疫苗。 4.5.3 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局、公安局、鹤壁火车站等部门要尽快恢复被毁坏的公路、铁路、桥梁等设施,采取交通管制措施,优先保证抢险救灾人员、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协助地震部门派出的先遣地震现场工作队伍尽快抵达震中区开展地震现场监测预报、宏观考察、灾情调查评估等工作。必要时,可以调用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民用的运输力量。 4.5.4 通信保障 网通鹤壁分公司、电信鹤壁分公司、移动鹤壁分公司、联通鹤壁分公司、铁通鹤壁分公司等部门,迅速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尽快组织力量恢复被毁坏的通信设施,优先保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与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通信畅通。优先恢复党政军及有关重点用户通信,尽快恢复灾区民用通信。 市无线电管理处负责启动无线电应急通讯系统,保障应急频率的支配与使用,搞好灾区无线电监听监测工作,视情况实行局部无线电波管制,保障无线电通信安全。 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尽快恢复本部门被破坏的专用通信设施,根据抗震救灾指挥部要求,协助保障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4.5.5 警报保障 在已发布临震预报地区的人防办公室,根据省、市政府的命令,利用防空警报系统发布临震警报信号。 4.5.6 电力保障 鹤壁供电公司迅速调集抢修队伍,在有关部门配合下,尽快恢复被毁坏的送电、发电、配电设施和电力调度通讯系统等,保证灾区用电。优先抢修、恢复城市供电。 对储有可燃气 (液 )体厂矿企业的恢复供电,必须坚持先检修后供电的程序。 4.5.7 气象保障 市气象局尽快组织力量为抗震救灾提供气象保障服务,提供灾区气候背景资料,进行现场气象监测,调阅卫星、雷达等非常规资料,准确预报未来天气,为抗震救灾提供科学依据。 4.5.8 物资保障 市发改委、商务局、粮食局、交通局、中石化鹤壁分公司等部门调运粮食、食品 (饮水 )、抢险用油以及其他救灾物资,保证灾区生活必需品和抢险物资的供应。 4.5.9 灾民安置 市民政局、红十字会调配帐篷、衣被等救灾物品,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转移和安置灾民,组织群众自救互救;妥善处理遇难者的善后事宜,统计灾区伤亡人数。 4.5.10 城市基础设施抢险与应急恢复 市建设局、有关县(区)组织力量对灾区城市被破坏的供排水、燃气热力、道路和重要市政设施进行抢险、排险,尽快恢复城市基础设施功能;鉴定可利用的房屋,供灾民和抗震救灾人员使用。 4.5.11 维护社会治安 市公安局、武警鹤壁市支队组织警力,加强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道路、铁路交通秩序,保障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事先拟订重灾区特别管制措施,震后迅速报批、公布和执行。 鹤壁军分区及灾区县(区)人民武装部组织民兵,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4.5.12 重要目标警戒 市公安局、武警鹤壁市支队增加警力,加强对首脑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救灾救济物资集散点、监狱等重要目标的警戒。 4.5.13 消防与环保 市公安消防支队严密监视和排除火灾,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扩大和次生灾害发生。市环保局根据环境应急预案,防止各类污染事件的发生。重要化工、危险品生产企业、储存库遭受地震影响后,应进行环境应急监测,及时排除环境污染危害。 4.5.14 次生灾害防御与排险 市国土资源局、水利局、无线电管理处、安监局、环保局、人防办、鹤煤 (集团 )公司、鹤壁供电公司等部门对处于灾区的次生灾害险情,根据各自的职责,采取相应的紧急处理措施并加强监控,防止灾害扩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