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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建立规模以下工业企业煤炭、电力等产品产量统计制度。 调查内容:煤炭生产量、销售量、库存量;发电量。 调查范围:规模以下(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下)的煤炭生产企业和电力企业。煤炭产品产量调查的范围按照安全监管总局核定的颁发煤炭生产许可证的规模以下煤炭生产企业名单确定。 调查频率:季报,2007年下半年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统计局组织全面调查。 三、建立健全能源流通统计 以能源省际间流入与流出统计为重点,建立健全能源流通统计。 (一)煤炭。将现有煤炭省际间流入与流出统计范围由重点煤矿扩大到全部煤炭生产和流通企业。 调查内容:分地区煤炭销售量。 调查范围:全部煤炭生产、流通企业。 调查频率:季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中国煤炭运销协会组织全面调查。 (二)原油。原油省际间流入与流出量可根据现有海关统计和工业企业能源统计报表中有关指标计算取得。具体方法是: 原油产地:本地区原油净流出量(正数)或净流入量(负数)=原油产量+进口量-出口量-工业企业原油购进量 非原油产地:本地区原油净流出量(正数)或净流入量(负数)=进口量-工业企业原油购进量 原油产量从工业企业月度生产统计报表取得,工业企业原油购进量从工业企业季度能源消费统计报表取得,进口量、出口量数据从海关进出口统计取得。 (三)成品油。成品油省际间流入与流出量通过建立“批发与零售企业能源商品购进、销售与库存”统计制度取得。 1.在经商务部批准的经营成品油批发业务的企业范围内,建立成品油购进、销售、库存统计制度。 调查内容:成品油购进量、购自省外,销售量、售于省外、售于批发零售企业,库存量。 调查范围:经商务部批准的经营成品油批发业务的全部企业。 调查频率:季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统计局组织全面调查。 2.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成品油零售企业范围内,建立成品油销售、库存统计调查制度。 调查内容:成品油销售量、库存量。 调查范围: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成品油零售企业。 调查频率:季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统计局组织全面调查。 (四)天然气。省际间天然气流入与流出量分别由三大石油公司天然气管理机构提供。 (五)电力。电力的省际间输配数量,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提供。 (六)其他能源品种。洗煤、焦炭、其他焦化产品、液化石油气、炼厂干气、其他石油制品、液化天然气等产品地区间流入与流出调查,采用与原油相同的方法进行核算,即利用海关进出口资料和工业企业能源消费统计报表中的有关指标计算取得。具体核算方法: 其他能源品种本地净流出量(正数)或净流入量(负数)=本地生产量+进口量-出口量-工业企业购进量 四、建立健全能源消费统计 通过建立健全能源消费统计,反映能源消费结构,为市(地)、县(市)进行能源核算提供基本数据支持,对能源供应统计无法取得的资料以能源消费统计予以补充。近期重点加强各级能源消费数据核算基础,建立分地区能源消费核算制度和评估制度。 (一)完善现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能源购进、消费、库存、加工转换统计调查制度,增加可再生能源、低热值燃料、工业废料等调查目录,增加余热余能回收利用统计指标。 (二)建立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和个体工业能源消费统计制度。规模以下工业企业、个体工业能源消费约占全部工业能源消费的10%左右,这部分企业生产工艺、设备比较落后,能耗高,调查其能源消费对于指导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反映节能减排成果具有重要意义。 调查内容:煤炭、焦炭、天然气、汽油、柴油、燃料油、电力等消费量。 调查范围: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和个体工业。 调查频率:季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统计局组织抽样调查。 (三)建立农林牧渔业生产单位能源消费调查制度。 调查内容:煤炭、汽油、柴油、燃料油、电力等消费量。 调查范围:从事农林牧渔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单位。 调查频率:年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统计局组织重点调查。 (四)健全建筑业能源消费统计。建筑业能源消费总量占全部能源消费的比重为1.5%左右,拟采取普查年份全面调查、非普查年份根据有关资料进行推算的方法,取得建筑业能源消费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