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务院
【发文字号】 国发[2007]36号
【颁布时间】 2007-11-17
【实施时间】 2007-11-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991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能源办)
  
  一、总体思路和工作要求
  
  (一)总体思路。在建立健全能耗统计指标体系的基础上,通过对各项能耗指标的数据质量实施全面监测,评估各地、各重点企业能耗数据质量,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节能降耗工作进展,全面、真实地反映全国、各地区以及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降耗进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效。
  
  (二)工作要求。在加强能耗各项指标统计的同时,对能耗指标的数据质量进行监测,确保各项能耗指标的真实、准确。要深入研究能耗指标与有关经济指标的关系,科学设置监测指标体系。要抓紧制订科学、统一的能耗指标与GDP核算方案,从核算基础、核算方法、工作机制等方面对单位GDP能耗及其他监测指标的核算进行严格规范,不断完善主要监测指标核算的体制和机制。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严格的数据质量评估办法,切实保障数据质量。节能降耗指标及其数据质量分别由上一级统计部门认定并实施监测。千家重点耗能企业主要由统计局和节能减排办负责监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要对本地区重点耗能企业进行监测。各级统计部门从2008年起,建立统一、科学的季度、年度能源消费总量和单位GDP能耗核算制度,制定能反映各地工作特点的能耗数据质量评估办法。
  
  二、对节能降耗进展情况进行监测
  
  (一)对全国以及各地区节能降耗进展情况的监测。
  
  监测指标:单位GDP能耗,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单位GDP电耗及其降低率;单位产品能耗,重点耗能产品产量及其增长速度;重点耗能行业产值及其增长速度等。
  
  (二)对主要耗能行业节能降耗进展情况的监测。
  
  主要耗能行业包括:煤炭、钢铁、有色、建材、石油、化工、火力发电、造纸、纺织等。
  
  监测指标:单位增加值能耗,单位产品能耗。
  
  (三)对重点耗能企业的监测。
  
  重点耗能企业为年耗能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企业。
  
  监测指标:单位产品能耗,能源加工转换效率,节能降耗投资等。
  
  (四)对资源循环利用状况和“十一五”期间十大重点节能工程的建设情况的监测。
  
  监测指标:资源循环利用指标;十大重点节能工程的节能量。
  
  三、对地区单位GDP能耗及其降低率数据质量的监测
  
  (一)对GDP的监测。
  
  第一组:地区GDP总量的逆向指标,用于检验GDP总量是否正常。
  
  1.地区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
  
  2.地区各项税收占第二和第三产业增加值之和的比重。
  
  3.地区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增加额占GDP的比重。
  
  第二组:与地区GDP增长速度相关的指标,用于检验现价GDP增长速度是否正常。
  
  1.地区各项税收增长速度。
  
  2.地区各项贷款增长速度。
  
  3.地区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
  
  4.地区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增长速度。
  
  第三组:与地区第三产业增加值相关的指标,用于检验第三产业增加值是否正常。
  
  1.地区第三产业税收占全部税收的比重。
  
  2.地区第三产业税收收入增长速度。
  
  (二)对能源消费总量的监测。
  
  1.电力消费占终端能源消费的比重,用以监测终端能源消费量是否正常。
  
  2.规模以上工业能源消费占地区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用以监测地区能源消费总量是否正常。
  
  3.火力发电、供热、煤炭洗选、煤制品加工、炼油、炼焦、制气等加工转换效率,用以监测涉及计算各种能源消费量的相关系数是否正常。
  
  4.三次产业、行业能源消费增长速度、工业增加值增长速度,用以监测各次产业、行业能源消费量增长速度与增加值增长速度是否相衔接。
  
  5.主要产品产量、单位产品能耗,用以监测重点耗能产品能源消费情况。
  
  有关数据评估办法、核算制度等,由统计局另行印发。
  
  
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
  (发展改革委)

  
  一、总体思路
  
  按照目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到位,奖惩分明,一级抓一级,一级考核一级的要求,建立健全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和奖惩制度,强化政府和企业责任,发挥节能政策指挥棒作用,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目标。
  
  二、考核对象、内容和方法
  
  (一)考核对象。各省(区、市)人民政府(以下称省级人民政府)和千家重点耗能企业。
  
  (二)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落实节能措施情况。
  
  (三)考核方法。采用量化办法,相应设置节能目标完成指标和节能措施落实指标,满分为100分。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为定量考核指标,以各地区依据《国务院关于“十一五”期间各地区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计划的批复》(国函〔2006〕94号,以下简称《批复》)制定的年度节能目标、各重点耗能企业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年度节能目标为基准,分别依据国家统计局核定的地区能耗指标和省级节能主管部门认可的企业节能指标,计算目标完成率进行评分,满分为40分,超额完成指标的适当加分。节能措施落实指标为定性考核指标,是对各地区、各重点耗能企业落实节能措施情况进行评分,满分为60分。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