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中办发[2007]24号
【颁布时间】 2007-11-08
【实施时间】 2007-11-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992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和农村人力资源开发的意见

[接上页]

  二、采取多种形式,培养造就大批农村实用人才
  
  (三)大力推进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工作。紧紧围绕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组织实施新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以增加总量、改善结构、提高能力为目标,综合运用教育培训和实践锻炼等方式,着力培养一大批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求的乡村教师、乡村医疗卫生人员、乡村科技服务人员、乡村文化工作人员、生产能手、经营能人、能工巧匠等各方面实用人才。继续深入实施绿色证书工程、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工程、百万中专生计划、星火科技培训专项行动、农村实用技术培训计划、创业者和企业家培训计划、科普惠农兴村计划等项目,加强各类培训项目的整合与衔接,做到统筹规划、重点突出。坚持各类农村教育统筹协调,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农村教育培训网络,充分发挥农村中小学校、职业学校、成人学校、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和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系统等教育培训资源在农村实用人才培训中的主渠道作用。积极利用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开办农民夜校、开展农业实用技术讲座和文化知识培训,培养农村实用人才。各地要结合新农村建设和区域经济发展的实际,组织实施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培训项目,大力培养本地区需要的农村实用人才。
  
  (四)注重在生产实践中培养农村实用人才。积极引导各类经济组织、农村产业化龙头企业开展岗位培训和技术指导,提高农村实用人才的生产技术水平和经营管理能力。大力加强科技示范基地和优质农产品示范园建设,通过科技示范和成果展示,引导农民自觉学习运用先进适用技术。积极开展农业实用技术交流活动,鼓励农业技术骨干、科技示范户、种养能手开办农家课堂,进行现场技术指导。大力实施农业科技入户示范工程,组织专家、农技人员和科普志愿者通过田间地头示范、联户结对、巡回指导等方式,手把手帮助农民提高生产技能。国有企业要充分发挥人才和技术优势,采取多种形式,帮助农村培养实用人才。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通过开展“一企帮一村、多企帮一村”活动培养农村实用人才。
  
  (五)着力培养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是农村实用人才群体中的拔尖人才。要加大对致富带头人、科技带头人、经营带头人等优秀农村实用人才的培养力度,重点培养一批长于经营、精于管理、勇于创业、能够带领群众致富的复合型人才。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素质提升计划,重点加强对农业专业大户、农民经纪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技术协会、产业化龙头企业负责人的培养,通过学习培训、参观考察、经验交流等方式,提高他们的科技意识、市场意识和经营能力,支持他们成为企业家和各领域专家。有计划输送文化程度较高、有一定经营基础、市场意识和创业能力强的农村青年,到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各类龙头企业学习锻炼,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和能力。发挥引进国外智力在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培养中的积极作用。
  
  (六)加快培养农村科技、教育、卫生、文化等方面的实用人才。加大对乡村农技人员的培训力度,加强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建设,不断提高他们的能力和水平。扎实推进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探索补充农村学校教师新机制。加强对乡村中小学校校长和教师的培训,全面提高他们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改革医学院校的人才培养模式,强化面向农村需要的全科医学教育,定向为农村培养医疗卫生人才。采取有力措施,努力实现全国每个乡镇卫生院都有具备执业医师资格的医疗工作者的目标。加强农村医疗卫生人才岗位培训和医学继续教育工作,认真落实农村卫生技术人员在职培训制度和定期进修学习制度,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经办人员培训工作。组织实施“温暖工程”,运用社会资金改善农村医疗设施,开展乡村医生培训工作。加快农村文化基础设施建设,构建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促进农村文化大院、文化中心户等民间文化组织发展,建设一批有利于农村文化人才成长和发挥作用的有效载体。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对县、乡两级专职文化工作者的培训力度,积极培养民间艺人、文化能人、文化经纪人等农民文化骨干。加快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建设,积极发展乡村基层服务点,加强对服务人员的技能培训,为广大农民群众提供先进的数字文化信息服务。实施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加强对具有特殊技能的农村实用人才的保护,鼓励和支持他们传承优秀民族民间文化。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