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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司法厅
【发文字号】 浙司政[2006]91号
【颁布时间】 2006-12-12
【实施时间】 2006-12-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9972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浙江省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岗位练兵理论知识统一考试工作实施意见

省监狱管理局、省劳教局、浙江警官职业学院、各有关市司法局、全省各监狱劳教单位政治部(处):
  
  为切实加强岗位练兵理论知识统一考试工作,确保考试顺利进行,根据《浙江省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岗位练兵实施方案》,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组织领导
  
  全省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岗位练兵理论知识考试工作,在省司法厅岗位练兵活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各级岗位练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考试工作的组织、指导、实施和检查。
  
  二、考试时间
  
  全省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岗位练兵理论知识统一考试分两场进行,每位民警在同一场次分别完成公共基础知识和分职岗位知识的答卷。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第一场:12月27日9:00-11:30开卷A、闭卷A同时进行。
  
  第二场:12月27日14:00-16:30开卷B、闭卷B同时进行。
  
  三、开卷人员
  
  男民警55周岁以上,女民警50周岁以上,年龄计算截止时间为2006年6月30日。
  
  四、考点及考场
  
  全省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岗位练兵理论知识统一考试设考点和考场。
  
  (一)考点。以省监狱管理局机关、省劳教局机关、浙江警官职业学院,各监狱、劳教所,省监狱中心医院等为单位设置。比较分散的农业监狱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分考点。有关市司法局应参加考试的人民警察编入所辖的监所单位考点参加统一考试。各单位岗位练兵活动办公室,负责印制监考人员、考点主考和副主考、考务工作人员等胸牌;提前公布考场安排表,包括考场编号、所在教室、座位安排等内容;准备考试相关的胶水、针线等试卷装订用品。
  
  (二)考场。开卷考试和闭卷考试的考场应分别设置,考场人数由岗位练兵办公室因地制宜确定。闭卷考场和开卷考场均设置单人单桌,不得使用圆桌式会议室、礼堂或阶梯教室。
  
  考场应具有较好的采光和通风条件。考场内应在醒目处张贴《考场规则》及《对违纪舞弊人员的处理规定》。
  
  五、准考证
  
  全省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岗位练兵理论知识统一考试,不专门印制准考证,各单位岗位练兵办公室在考场设置时,按人民警察警号编制考场、确定座位。考试时,参考民警携带警官证,凭警号、警官证核对考场及座位。
  
  六、考务工作人员
  
  (一)监考人员。每个考场设置2名监考人员,考场监考人员由岗位练兵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单位人员担任,监考人员确定后,要统一组织培训,明确任务、熟悉方法及有关规定。同时,考点还应配备其他考务工作服务人员,包括收发、保管试卷人员、流动巡查人员、保卫人员和医护人员等。
  
  (二)考务工作人员一律佩戴胸牌,分别用不同颜色加以区别:考点主考、副主考为红色;监考人员为粉红色;其他考务工作人员及考务工作服务人员为浅蓝色。
  
  七、命题及试卷种类
  
  全省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岗位练兵理论知识考试由省司法厅岗位练兵办公室统一命题,包括公共基础知识和分职岗位知识试卷两套,每名参考民警除完成公共基础知识考卷答题外,还应完成相对应的分职岗位知识考卷答题(每人限一个分职岗位,统一考试和抽考的分职岗位应当一致,试卷种类见附件1)。分职岗位类试卷共分六类,即:管理教育类、生产劳动管理类、政治工作类、行政后勤类、医护类(医生、护士、防疫等专业人员)、领导类。
  
  对应分职岗位考试人员,按照学什么、考什么的原则,由岗位练兵办公室确定后报上一级岗位练兵办公室备案。对应分职岗位考试人员确定后,不得随意更改,如有特殊情况确须更改的,经岗位练兵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后,报上一级岗位练兵办公室备案。
  
  八、试卷接收、印制、交接与保管
  
  考试试卷必须严格按规定接收、印制、交接和保管,严防泄密和发生其他事故。
  
  电子版试卷由省司法厅岗位练兵办公室通过互联网以电子邮件形式下发到各单位岗位练兵办公室(市属监狱劳教单位的试卷发放到各有关市司法局岗位练兵办公室),各单位岗位练兵办公室要指定1名专人在互联网申请新的接收试卷邮箱地址,接收试卷邮箱地址、接收责任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含手机)于12月18日前传真报省司法厅岗位练兵办公室(联系人:傅连方电话:0571-87050509传真:0571-87054364)。电子版试卷接收后,要仔细核对试卷种类,核对无误后,另存至U盘或软盘(贴上密封条,将邮箱内电子版试卷删除),由专人保管。电子版试卷不得随意备份、复制、粘贴至计算机硬盘(其它电子存储介质),如发生试题泄漏、丢失等事故,要追究接收责任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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