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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司法厅
【发文字号】 浙司政[2006]91号
【颁布时间】 2006-12-12
【实施时间】 2006-12-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9972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浙江省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岗位练兵理论知识统一考试工作实施意见

[接上页]
全省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岗位练兵理论知识考试试卷种类
  
  (共28套)

  
  一、公共基础知识
  
  1.监狱公共基础知识A卷
  
  2.监狱公共基础知识B卷
  
  3.劳教公共基础知识A卷
  
  4.劳教公共基础知识B卷
  
  二、分职岗位知识
  
  1.监狱管理教育类岗位A卷
  
  2.监狱管理教育类岗位B卷
  
  3.监狱生产管理类岗位A卷
  
  4.监狱生产管理类岗位B卷
  
  5.监狱政治工作类岗位A卷
  
  6.监狱政治工作类岗位B卷
  
  7.监狱行政后勤类岗位A卷
  
  8.监狱行政后勤类岗位B卷
  
  9.监狱医护类岗位A卷
  
  10.监狱医护类岗位B卷
  
  11.监狱领导类岗位A卷
  
  12.监狱领导类岗位B卷
  
  13.劳教管理教育类岗位A卷
  
  14.劳教管理教育类岗位B卷
  
  15.劳教生产管理类岗位A卷
  
  16.劳教生产管理类岗位B卷
  
  17.劳教政治工作类岗位A卷
  
  18.劳教政治工作类岗位B卷
  
  19.劳教行政后勤类岗位A卷
  
  20.劳教行政后勤类岗位B卷
  
  21.劳教医护类岗位A卷
  
  22.劳教医护类岗位B卷
  
  23.劳教领导类岗位A卷
  
  24.劳教领导类岗位B卷
  
  附件2
  
  
考试考务工作规则

  
  一、考场规则
  
  1.考试人员统一着制式警服凭警官证进入所在考场参加考试。考前15分钟由监考人员验证后入场,对号入座,将警官证置于桌面右上角,以备检查、核对。
  
  2.考试人员迟到15分钟,不得进入考场;开考30分钟后方可交卷出场。
  
  3.考试人员只准带蓝、黑色钢笔或圆珠笔答题用具,不得携带任何书籍、资料或其他不许带入的物品(如手机、对讲机等)进入考场。开考后,不得互相借用任何物品。
  
  4.考试信号发出后开始答题,考试人员只能在试卷规定的位置上准确填写单位、姓名和警号等信息,不准在试卷上作其他任何标记。
  
  5.考试人员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如遇试卷分发有误、字迹模糊等问题,可举手询问。
  
  6.考试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保持考场安静,不许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严禁偷看、抄袭他人答案或交换试卷。交卷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交谈。
  
  7.考试人员要尊重考务工作人员,自觉接受监考人员、主考、巡视人员的监督、检查。对无理取闹者,主考有权令其退场。
  
  8.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试人员要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扣放在桌面上,经监考人员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不得将试卷和答题纸带出考场。
  
  9.除本考场监考、考点主考外,其他人员不得进人考场。
  
  10.考场内禁止吸烟。
  
  二、监考人员守则
  
  1.监考人员必须佩戴监考标志,开考前15分钟在所在考场门口组织考试人员入场,并逐个进行检查、验证。考试前,监考人员要宣读《考场规则》和《对违纪舞弊人员的处理规定》。开考前5分钟当场拆封试卷袋,分发试卷。
  
  2.监考人员必须提醒考试人员在试卷指定位置上填写姓名和警号,开考后逐一检查警官证是否与应考人一致,发现冒名顶替者,应报告主考进行处理。
  
  3.开考30分钟后,监考人员应详细填写《考试情况记录单》,登记缺考人员名单及警号。发现考试人员有作弊等违纪行为时,必须坚持原则,严格执行《考场规则》和《对违纪舞弊人员的处理决定》,并将违纪情况记入《考试情况记录单》,对情节严重者应及时向主考报告,经同意后终止其考试,直至取消其考试资格。
  
  4.监考人员不念题,对试卷内容不作任何解释。考试人员对试题印刷、文字不清之处提出询问时,应当众解答,但不得解答试题或暗示题意,也不得与考试人员私下交谈。
  
  5.发现考试人员患有急病等情况,应及时与主考或有关工作人员联系,妥善处理。
  
  6.严格掌握考试时间,不得以任何借口提前或延长考试时间。考试结束前15分钟,应提醒考试人员注意掌握时间。考试结束时间一到,即令考试人员停止答卷并收取试卷。
  
  7.考试完毕,监考人员必须认真清点全部试卷,无误后,连同缺考试卷,用线装订成册,与剩余试卷和签名后的《考试情况记录单》(由各单位统一),一并装入原试卷袋后密封,然后将密封后的试卷袋交考点岗位练兵办公室验收。
  
  8.监考人员不准在考场内吸烟、阅读书报和谈笑,不准抄题、做题,不准将试卷传出考场。违反有关规定者,按《考试工作纪律》处理。
  
  三、主考、副主考职责
  
  1.严格执行考试的有关制度和规定,严密组织本考点的考试工作,领导和组织考点工作人员按规定的考试程序和要求,圆满完成考试任务。
  
  2.建立考试办公室和工作制度,确定考点工作人员,做好考前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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