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司法厅
【发文字号】 浙司政[2006]91号
【颁布时间】 2006-12-12
【实施时间】 2006-12-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9972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浙江省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岗位练兵理论知识统一考试工作实施意见

[接上页]

  3.组织监考人员和考点工作人员学习有关规定,掌握考试纪律和监考程序,及时检查各项工作的执行情况。
  
  4.为各考场选派监考人员,组织分发试卷及其他监考用品。
  
  5.安排专人严格按规定时间发出信号。预备信号、开考信号和考试结束信号要有明显区别,并让监考人员通知考试人员。
  
  6.随时掌握考试情况,处理考试中发生的重要问题。对违反纪律的监考人员及考点工作人员,进行撤换并提出处理意见。
  
  7.考试结束时,与岗位练兵办公室一起检查验收各考场试卷的装订和密封,并派专人保管,按时送到指定地点。
  
  8.考试期间,主考要坚守岗位,履行职责,不得无故离岗。副主考协助主考做好上述工作。
  
  四、考点工作人员职责
  
  1.自觉接受主考、副主考和岗位练兵办公室的工作安排,遵守纪律,恪守职责,努力做好考试服务工作。
  
  2.熟悉有关规定,明确职责范围,与其他人员密切配合,保证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3.保密人员应做好试卷的收发、保管和保密工作。
  
  4.考试期间要佩戴工作人员标志,原则上不得进入考场,因工作需要进入考场时,须经主考或副主考批准。
  
  五、评卷规则
  
  1.考试评卷工作,由各考点岗位练兵办公室组织进行。
  
  2.评卷人员分若干小组,各小组设组长一人,评卷组长对评卷进度和评卷质量负责。评卷组长在评卷工作开始前,组织小组全体人员在正确理解试题、答案和评分标准的基础上,先进行试评,然后制定具体评卷步骤,进行正式评卷。
  
  3.评卷一律使用红色钢笔或圆珠笔,签名和记分必须清楚,严禁涂抹。
  
  4.评卷采取流水作业法,不允许一人评阅全卷。评卷人评完一题,应在指定位置上用阿拉伯数字记载该题的得分数,在得分边上醒目位置处签上评卷人姓名。
  
  5.全卷各题评完后应有专人核阅并合计试卷总分。核分人发现评阅的试题有错评、漏评或评分不当的现象,应与原评卷人共同商讨,取得一致意见后进行修正,并一起在修正处签名。若意见不统一,应交评卷组长处理。
  
  6.评卷人和核分人要严格按照统一的评分标准进行评分和核分。如对标准答案或评分标准有异议,应与评卷组长联系,非经司法部专项办同意,任何人不能擅自更改评分标准和标准答案。
  
  7.字迹不清、卷面模糊、无法判定答题内容的,不予记分。
  
  8.评卷组长应组织专人做好已评试卷的复查工作,确保试卷评定质量。在复查时需要做更改的试卷,必须由评卷组长和原评卷人联合签名并在答卷上写明缘由。
  
  9.评卷过程中发现有倒装、密封不严等特殊情况,应及时向评卷组长报告,不得擅自处理。对卷面有标记、卷内字迹前后不一致和有抄袭、雷同现象的试卷,应在有关试卷封面做详细记录。
  
  10.评卷工作人员要严守纪律,保守秘密,不得泄露评卷情况,不得涂改考试人员考试答案和成绩,不得查阅考试成绩。评卷人员违反纪律和徇私舞弊,予以严肃处理。
  
  六、考试成绩登记规定
  
  1.应组成登记小组,设组长一人,负责考试成绩的登分、核分、计算机录入等具体工作。登分组长对登分和录入结果负责。
  
  2.登分人员首先要对各题分数和试卷总分进行核对,在对全袋各试卷核对无误后才能拆除装订线进行登分,如发现记分和试卷总分有错误,应送请评卷组长,按规定程序修改、签字。
  
  3.登分后要有专人复核,如发现登分计算有误,应由复核人立即更正,并与登分组长共同在备注栏目中签字。任何人不得私自登分或涂改分数。
  
  4.登记小组严格执行保密纪律,在封闭情况下完成考试成绩登分任务。
  
  5.每袋试卷登分完毕,应将答卷放入试卷袋中,防止发生重登或漏登现象。对考试试卷应妥善保管,待补考工作结束后,方可处理。
  
  6.作好统计汇总上报工作。
  
  七、对违纪舞弊人员的处理规定
  
  1.考试人员不按规定使用蓝、黑色钢笔、圆珠笔答题,答卷按零分处理。
  
  2.在试卷规定地方之外填写姓名、准考证号码或作任何标记的,按零分处理。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终止考试,清退出考场,试卷按零分处理:
  
  (1)交头接耳、左顾右盼,监考人员警告二次以上;
  
  (2)夹带书籍、资料、通讯工具(手机、对讲机等)及其他不准带入考场的物品;
  
  (3)偷看或抄书、抄资料或抄袭他人答卷;
  
  (4)传递纸条或交换试卷,或有意让他人抄袭,或替他人答卷。
  
  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考试资格,不准参加补考: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