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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乌政办[2008]177号
【颁布时间】 2008-06-06
【实施时间】 2008-06-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0015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落实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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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单位:市建委
  
  协办单位:市发改委、经委、市财政局
  
  5.加强科研和宣教工作。
  
  继续深入进行大气污染治理对策研究。邀请国家权威机构对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成因进行深入分析研究,摸清空气污染物迁移转化和扩散规律,了解不同气象条件下不同区域内大气污染物的扩散机理和污染影响,从而确定中心城区空气污染物质的环境容量和环境承载能力,提出符合城市实际的大气污染治理措施。加大中意空气污染合作项目,准确掌握冬季大气污染的状况及时间、空间分布,为城市规划建设,治理大气污染提供科学依据。
  
  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信息工作。通过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广泛发动群众参与大气污染治理和监管。加大政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力度,提高大气污染治理和相关信息的透明度。建立和完善公众在大气污染治理政策、规划制定和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听证制度,保护和尊重公众在大气污染治理工作中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加大宣传力度,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及时向社会公布环境工作的进展和成效,增强全社会的环保意识和生态意识,引导他们自觉投身到大气污染治理工作中去,形成全民动员、全民参与的社会联动机制。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协办单位:市发改委、市文化局、科技局、广电局
  
  6.推进乌昌一体化战略,拓展城市发展空间。
  
  按照乌昌一体化和“南控北扩,东延西进”的城市发展战略,全面调整中心城区规划,加快米东区、头屯河区两个城市副中心的规划建设,努力构建“三个中心互为犄角,周边地区组团发展”的框架,进一步拉大城市骨架,拓展发展空间。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市服务功能,吸引人流、物流、信息流向城市北部的转移,控制中心城区的建设强度,实现中心城区环境容量的科学合理控制。积极开展米东区和头屯河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引导工业项目进园入区。
  
  责任单位:市规划局
  
  协办单位:市发改委、经委、建委、市环保局
  
  7.强化机动车尾气污染治理。
  
  按照《乌鲁木齐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要求,在用机动车实行机动车排气污染年检制度,年检符合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核发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加大车用油品监管,鼓励使用低硫高品质车用燃料,强制使用车用燃油清洁剂和添加剂,提高油品利用效率,减少污染物排放。大力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推行公交快速通道和城市轨道交通等绿色交通方式,鼓励和引导城市居民使用公共交通。建设过境车辆的专用通道,使过境车辆特别是排放量大的载重运输车辆实施分流,减少对城市空气质量的影响。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协办单位:市发改委、建委、市公安局、城市交通局、工商局、技术监督局
  
  8.继续开展环境综合整治。
  
  一要围绕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的目标,做好城市绿化建设工作,深入开展城市周边荒山、荒坡和生态林的建设,增加城市绿地面积。做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减少裸露面积,提高道路硬化绿化水平。
  
  二要积极作好人工降雪工作,在冬季不利气象条件出现的情况下,充分利用人工影响天气的手段,减少污染物的累积,改善污染物扩散条件,降低重污染天气出现的频次。
  
  三要全面加强城市道路的保洁工作,增加机械化吸尘清扫车辆,加大机械化清扫和洒水频次。加强渣土及运输车辆的管理,减少扬尘污染。
  
  四要加强对餐饮业的规范与管理。规范室外烧烤,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烧烤对大气的污染。餐饮业企业必须采取安装油烟净化器等油烟防治措施,进行油烟治理,并使用清洁能源。
  
  五要实施干旱荒漠生态系统建设和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恢复南郊区域的自然生态环境。加强城市周边风景名胜区的环境监管工作,强化南山风景旅游区的植被、景观、地貌等的保护工作。结合退耕还林、退牧还草和“三北四期”防护林建设,加强郊区禁牧措施。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协办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发改委、建委、市政市容管理局、行政执法局、农牧局、林业(园林)局、卫生局、旅游局、工商局、气象局
  
  (二)水污染防治工作。
  
  1.加大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力度。
  
  加强对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尽快搬迁和关闭水源地范围内的单位、居民和农牧民,实施生态环境的修复与建设。加强水源地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建立和完善水源地污染源监控网络和水质动态监测网络,提高水源地环境监管水平。重点对乌拉泊水源地范围内的空军油库、陆军仓库、三元公司、劳教农场、水利工程一处、养殖场和砂石料厂等单位进行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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