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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 协办单位:天山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 2.加强河流水质的保护。 结合青格达湖治理工程,重点对乌鲁木齐河、水磨河及其周边的各类小企业、小餐饮进行核查,对污染物直排入河道的单位进行关停和搬迁。对水磨河沿岸30家重点污染企业的水污染防治设施进行改造。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 协办单位:水磨沟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委、国资委、环保局 3.加快污水处理工程建设。 抓紧建成河西污水处理厂、米东污水处理厂,扩建河东污水处理厂。完成相应的配套城市排水管网建设,提高中水回用率。督促石化、八钢等大型企业完善污水处理系统,提高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率。加大对现有水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管理,提高水污染防治设施自动运行监控能力,确保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通过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完善和工业废水的治理,减排化学需氧量9000吨。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 协办单位:市发改委、经委、建委、市环保局 4.实施节水工程,提高水资源利用率。 对现有水资源进行调查摸底,使水资源得到分级合理利用,全力推动节水型企业和小区创建活动。 加快中水回用试点工作的开展,在我市新建、改扩建建筑面积在两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商店、综合性服务楼、高层住宅,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机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大型综合性文化和体育设施,日排水量达到规定标准的住宅小区,普及配套建设中水回用设施,从而有效节约水资源和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 协办单位:市发改委、建委 (三)提高工业废物的综合利用。 鼓励开发炉渣等工业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技术,最大限度地减少工业废物的外排。支持循环经济的发展,发挥税收优惠等引导政策,延长产业链,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固废排放。完成电石渣水泥生产项目和具有一定规模的煤矸石、粉煤粉等综合利用项目。建设固体废物收集处置中心,大力发展垃圾发电、沼气发电、煤层气使用等综合利用项目。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协办单位:市经委、建委、市环保局、科技局 (四)加大环境执法监督。 加强标准化建设力度,完善环境监测体系,严格执行环境评价制度,提高环境执法监督力度。坚决落实环境许可、限期治理、排污收费等的环保制度,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引导企业开展排污治理工作。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协办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五)开展农业环境保护。 开展生物质能应用的技术推广,提高沼气、秸杆等能源的使用率,改善农村用能结构。发展节水型农业,对现有农田的灌溉设施逐步进行改造,推广喷滴灌技术。开展集约化种植、养殖,提高农业生产的污染防治水平。控制农药、化肥的施用量,减少农膜残留。完善城镇及农村的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保证饮用水安全和环境的改善。 责任单位:市农牧局 协办单位:乌鲁木齐县人民政府、米东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委、水务局、科技局 四、政策和保障措施 (一)加强协调。 一是报请国家和自治区落实1.5分/度的脱硫电价及3.5亿元脱硫建设资金的相应补贴,帮助电厂及早完成脱硫设施建设。二是向国家积极争取增加我市天然气的输配量,力争达到50亿立方米/年。三是加强与中央、自治区、新疆军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驻乌单位和昌吉州的协调,切实改善首府空气质量。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协办单位:市经委、建委、市环保局 (二)完善法规政策和制度。 一是制定出台《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实施细则》、《环境许可证管理办法》、《扬尘防治办法》、《饮服行业污染管理办法》、《建筑工地环保管理办法》、《城市烧烤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二是建立重点工业企业排污许可制度和排污配额制度。三是制定冬季大气污染执法专项行动方案、污染源调查方案、污染物总量减排方案、新建项目禁批、限批方案、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方案等。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协办单位:市发改委、经委、建委、乌昌财政局、法制办 (三)加强财税政策支持。 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对节能和可再生能源、新能源发展的财税优惠政策,加大公共财政对节约资源管理和政府机构节能改造的支持力度。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大型风力机、太阳能灶、太阳能热水器等的开发和研究。在政府采购和财政性资金支持的建设项目中,优先选用节能产品、节能技术、节能材料,并积极采用可再生能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