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乌政办[2008]177号
【颁布时间】 2008-06-06
【实施时间】 2008-06-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0015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落实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的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
  
  协办单位:天山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
  
  2.加强河流水质的保护。
  
  结合青格达湖治理工程,重点对乌鲁木齐河、水磨河及其周边的各类小企业、小餐饮进行核查,对污染物直排入河道的单位进行关停和搬迁。对水磨河沿岸30家重点污染企业的水污染防治设施进行改造。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
  
  协办单位:水磨沟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委、国资委、环保局
  
  3.加快污水处理工程建设。
  
  抓紧建成河西污水处理厂、米东污水处理厂,扩建河东污水处理厂。完成相应的配套城市排水管网建设,提高中水回用率。督促石化、八钢等大型企业完善污水处理系统,提高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率。加大对现有水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管理,提高水污染防治设施自动运行监控能力,确保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通过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完善和工业废水的治理,减排化学需氧量9000吨。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
  
  协办单位:市发改委、经委、建委、市环保局
  
  4.实施节水工程,提高水资源利用率。
  
  对现有水资源进行调查摸底,使水资源得到分级合理利用,全力推动节水型企业和小区创建活动。
  
  加快中水回用试点工作的开展,在我市新建、改扩建建筑面积在两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商店、综合性服务楼、高层住宅,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机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大型综合性文化和体育设施,日排水量达到规定标准的住宅小区,普及配套建设中水回用设施,从而有效节约水资源和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
  
  协办单位:市发改委、建委
  
  (三)提高工业废物的综合利用。
  
  鼓励开发炉渣等工业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技术,最大限度地减少工业废物的外排。支持循环经济的发展,发挥税收优惠等引导政策,延长产业链,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固废排放。完成电石渣水泥生产项目和具有一定规模的煤矸石、粉煤粉等综合利用项目。建设固体废物收集处置中心,大力发展垃圾发电、沼气发电、煤层气使用等综合利用项目。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协办单位:市经委、建委、市环保局、科技局
  
  (四)加大环境执法监督。
  
  加强标准化建设力度,完善环境监测体系,严格执行环境评价制度,提高环境执法监督力度。坚决落实环境许可、限期治理、排污收费等的环保制度,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引导企业开展排污治理工作。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协办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五)开展农业环境保护。
  
  开展生物质能应用的技术推广,提高沼气、秸杆等能源的使用率,改善农村用能结构。发展节水型农业,对现有农田的灌溉设施逐步进行改造,推广喷滴灌技术。开展集约化种植、养殖,提高农业生产的污染防治水平。控制农药、化肥的施用量,减少农膜残留。完善城镇及农村的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保证饮用水安全和环境的改善。
  
  责任单位:市农牧局
  
  协办单位:乌鲁木齐县人民政府、米东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委、水务局、科技局
  
  四、政策和保障措施
  
  (一)加强协调。
  
  一是报请国家和自治区落实1.5分/度的脱硫电价及3.5亿元脱硫建设资金的相应补贴,帮助电厂及早完成脱硫设施建设。二是向国家积极争取增加我市天然气的输配量,力争达到50亿立方米/年。三是加强与中央、自治区、新疆军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驻乌单位和昌吉州的协调,切实改善首府空气质量。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协办单位:市经委、建委、市环保局
  
  (二)完善法规政策和制度。
  
  一是制定出台《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实施细则》、《环境许可证管理办法》、《扬尘防治办法》、《饮服行业污染管理办法》、《建筑工地环保管理办法》、《城市烧烤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二是建立重点工业企业排污许可制度和排污配额制度。三是制定冬季大气污染执法专项行动方案、污染源调查方案、污染物总量减排方案、新建项目禁批、限批方案、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方案等。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协办单位:市发改委、经委、建委、乌昌财政局、法制办
  
  (三)加强财税政策支持。
  
  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对节能和可再生能源、新能源发展的财税优惠政策,加大公共财政对节约资源管理和政府机构节能改造的支持力度。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大型风力机、太阳能灶、太阳能热水器等的开发和研究。在政府采购和财政性资金支持的建设项目中,优先选用节能产品、节能技术、节能材料,并积极采用可再生能源。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