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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海东行署、各自治州劳动保障局: 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劳动保障部《涉及劳动保障方面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我省劳动保障工作实际,我厅制定了《青海省涉及劳动保障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实施。 附件:《青海省涉及劳动保障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附件: 青海省涉及劳动保障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目的 及时预防、控制和妥善处置劳动保障群体性事件,减少群体性事件造成的社会危害和不良影响,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维护法制、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信访条例》、劳动保障部《涉及劳动保障方面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青海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青海省群体性赴省上访事件应急预案》。 1.3工作原则 (1)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省劳动保障部门参与省垣发生涉及劳动保障方面的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对州、地、市涉及劳动保障问题群体性事件的处置进行指导。 (2)坚持“统一指挥、快速反应、依法规范、协调配合”的原则。确保发现情况、信息报送、指挥处置等环节紧密衔接,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控制、及时处置。 (3)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以安抚情绪和解释疏导为主,按照“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可散不可聚、可顺不可激、可分不可结”的工作方法,及时化解矛盾,防止事件扩大,努力平息事态。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青海省劳动保障方面群体性事件的预警、预防及应急响应工作。凡群体性事件涉及劳动保障问题有以下情形的之一的,启动本预案: (1)在举行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和重要庆典期间集体到现场制造非正常影响达到预警标准的; (2)到各级地方党委、政府机关集体上访,采取聚集静坐、围堵大门、冲击办公场所、打砸公物、毁坏公交车辆或故意阻塞铁路、公路、城市道路等行为制造社会影响的; (3)到劳动保障部门集体上访,达到预警标准的; (4)在企事业单位聚集示威,采取围堵大门、打砸财物和围攻单位工作人员等行为,已经严重妨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公共秩序的; (5)其他群体性事件可能或已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2组织领导和工作职责 2.1省劳动保障厅群体性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省劳动保障厅设群体性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简称应急领导小组),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由厅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信访工作的副厅长担任。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其他副厅长,厅办公室主任,劳动监察处、培训就业处、工资处、养老保险处、失业保险处、医疗和工伤保险处、人事处处长,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省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局局长。 2.1.1 应急领导小组职责 (1)负责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 (2)研究解决群体性事件中的重大问题,制定重大处置措施。 (3)根据省政府及主管部门指令,参与、配合在省垣发生的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处置。 (4)决定群体性事件报告以及信息发布口径、时间和方式等。 2.1.2 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工作职责 (1)其他副厅长协助组长、副组长工作。 (2)厅办公室主任负责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3)领导小组其他成员负责向领导小组报告群体性事件隐患或发现群体性事件情况,并在厅办公室主任协调下负责涉及本处室、局业务范围的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 2.2省劳动保障厅群体性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应急办),负责日常事务性工作。主任由厅办公室主任担任,副主任由厅办公室分管信访工作的副主任担任。应急办工作人员由厅办公室、劳动监察处、工资处、培训就业处、养老保险处、医疗保险处各指定一名同志组成。 应急办工作职责:按照应急领导小组的要求,具体协调指导全省因劳动保障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指导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对不稳定因素或群体性事件隐患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排查,分析汇总,报告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对群体性事 件中涉及的重大劳动保障问题及时报告、参与调查、通报情况、协调处置、跟踪并督促妥善处置;负责对全省企业职工(包括退休人员)集体上访、罢工等群体性事件的综合统计和分析以及领导小组和上级部门安排布置的其他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