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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商合发[2003]262号
【颁布时间】 2003-08-01
【实施时间】 2003-09-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1410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商务部、国务院港澳办、中央政府驻澳门联络办关于内地输澳劳务管理体制改革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中澳服务有限公司,各有关经营公司:
  
  内地与澳门的劳务合作业务自上世纪80年代初开展以来,密切了两地的联系,扩大了两地的交流,促进了澳门经济与社会发展。内地在此过程中形成的输澳劳务管理体制对规范内地输澳劳务业务的发展、保证劳务人员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如经营公司过多、管理层次复杂、经营公司与雇主及劳务人员之间的法律关系不明确、不利于特区政府管理、经营不够规范等问题,需要改革与完善。
  
  为适应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保证内地与澳门劳务合作健康有序开展,根据十六大精神和“一国两制”的方针,决定对现行的输澳劳务管理体制进行改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革的目的
  
  通过减少管理层次和经营公司数量,明确劳务合作各方的法律地位,实现权、责、利统一,维护劳资双方合法权益,规范内地经营公司经营行为,以利于两地劳务合作的持续、健康发展和促进澳门的社会稳定与经济发展。
  
  二、改革的内容
  
  (一)改变现行输澳劳务管理办法与管理方式,全面实施《内地对澳门特别行政区开展劳务合作暂行管理办法》(附件1)。撤销中澳服务有限公司,不再设立归口管理公司。经重新核定的具有输澳劳务经营资格的内地经营公司在澳门注册设立职业介绍所,依法经营。
  
  (二)减少经营公司数量。根据澳门回归后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及目前各经营公司的管理水平和经营规模,重新核定《具有输澳劳务经营资格的公司名单》(附件2),将原有的40家经营公司减少至17家。
  
  (三)理顺法律关系,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经营公司在澳职业介绍所与雇主、经营公司与劳务人员、雇主与劳务人员须根据澳门特区政府与内地政府主管部门商定的《外地雇员输入/续期申请之提供劳务合同》、《赴澳门特别行政区劳务派遣合同》、《外地雇员输入/续期申请之劳动合同》标准合同范本签订合同。
  
  (四)建立行业自律组织,规范经营秩序。成立内地经营公司在澳所设职业介绍所的行业自律组织――中资(澳门)职业介绍所协会。该协会按照商务部和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的政策要求,在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的指导下,负责内地输澳劳务在澳门的内部协调、服务、监督和管理。
  
  三、为保证此次输澳劳务管理体制改革顺利进行,各地、相关单位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各有关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对此次输澳劳务管理体制改革应高度重视,监督经营公司严格执行新的管理办法,确保各地输澳劳务业务健康、有序地开展。要始终把维护澳门社会稳定放在首位,不能片面追求商业利益。
  
  (二)各经营公司应严格执行新管理办法,依法经营,严格履约,加强对劳务人员的选派、培训和管理工作。
  
  (三)经重新核定具有输澳劳务经营权的经营公司应在本通知执行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在澳门成立职业介绍所的注册手续,并按照核定编制,为职业介绍所配备具有一定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的劳务管理人员,切实维护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四)妥善处理正在执行的劳务合同,确保劳务人员的稳定和改革的平稳过渡。
  
  对于保留输澳劳务经营资格的公司目前仍在执行的劳务合同,经商澳门特区政府,承认其继续有效,按以下方法处理: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剩余有效期不足半年(含半年)的合同,可继续执行。期满后如续期,则按照新的管理办法办理相关手续;剩余有效期超过半年的,须在4个月内由中澳服务有限公司、在澳职业介绍所与雇主签署《有关内地输澳劳务管理工作之联合声明书》,并报澳门特区政府劳工暨就业局核准后继续有效,期满后如续约,则按新的管理办法办理。
  
  对于未被重新核定具有输澳劳务经营资格的公司目前仍在执行的劳务合同,经商澳门特区政府,按以下方法处理: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剩余有效期不足半年(含半年)的合同,由中澳服务有限公司和原经营公司继续执行,但合同期满后不得续期,其劳务人员和管理人员调回内地;剩余有效期超过半年的,须在4个月内由中澳服务有限公司与原经营公司、雇主及拟接管经营公司在澳职业介绍所签署《内地输澳劳务合同转让联合声明书》及合同,由拟接管的经营公司报商务部(合作司)核准后由其在澳职业介绍所将转让联合声明书和合同报澳门特区政府劳工暨就业局加签确认。有关劳务人员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及相关档案资料一并移交接管经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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