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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商合发[2003]262号
【颁布时间】 2003-08-01
【实施时间】 2003-09-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1410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商务部、国务院港澳办、中央政府驻澳门联络办关于内地输澳劳务管理体制改革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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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依据本办法第十一、十二条所签订的合同。
  
  第十五条 立项申请获准后,经营公司将拟派赴澳劳务人员相关材料报送港澳办审核。港澳办在收到下列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对审核合格的人员,港澳办出具《赴澳劳务人员审核意见》;对审核不合格的项目,亦将作出说明。
  
  (一)公司申请报告(包括合同号、批准指标数、指标使用情况、拟派出人员名单、工作期限、雇主履约特别是欠薪情况等);
  
  (二)商务部《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劳务合作项目审批表》(副本);
  
  (三)经澳门特区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审核过的《受雇非本地劳工名单》(副本);
  
  (四)劳务人员培训合格证(副本);
  
  (五)经营公司在劳务人员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或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原单位出具证明的基础上为劳务人员提供的无犯罪记录和无政治问题的证明。
  
  赴澳劳务人员,经营公司应在《提供劳务合同》生效后6个月内办理派出手续。逾期者,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对于劳务人员的替换,经营公司除向港澳办提交第十五条所列材料之外,还应提交发证机关出具的被替换劳务人员《通行证》注销证明原件以及替换原因和相关证明材料。
  
  对于《提供劳务合同》有效期不满6个月的劳务人员替换申请,原则上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经营公司办理劳务人员《通行证》及赴澳劳务签注应向港澳办提交下列材料:
  
  (一)港澳办《赴澳劳务人员审核意见》(副本);
  
  (二)《申请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及签注事项表》。
  
  第十八条 经营公司在澳职业介绍所与雇主签订的《提供劳务合同》期满后签订续约《提供劳务合同》时,如签约方(职业介绍所、雇主)中任何一方发生变化,由拟签约方职业介绍所通过其经营公司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并抄送协会秘书处,经商务部批准后方可签订。签约后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申办合同立项及劳务人员赴澳手续。
  
  第十九条 对于《提供劳务合同》期满后继续由原经营公司在澳职业介绍所与原雇主签订的不更换劳务人员的合同,由经营公司在澳职业介绍所向协会秘书处申请办理续期手续,协会秘书处将出具《提供劳务合同》核准函。应提交的材料如下:
  
  (一)公司申请报告(包括合同号、批准指标数、指标使用情况、拟延期人数及名单、工作期限、雇主履约特别是欠薪情况等);
  
  (二)商务部原《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劳务合作项目审批表》(副本);
  
  (三)港澳办原《赴澳劳务人员审核意见》(副本);
  
  (四)经澳门特区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复核的《受雇非本地劳工名单》(副本);
  
  (五)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应提交的(二)、(三)、(四)、(五)项文件。
  
  对于《提供劳务合同》期满后继续留澳工作的续约劳务人员,其在澳职业介绍所应向协会秘书处申请办理劳务人员续期手续,应提交的材料如下:
  
  (一)公司申请报告;
  
  (二)商务部《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劳务合作项目审批表》(正本);
  
  (三)港澳办原《赴澳劳务人员审核意见》(正本);
  
  (四)经澳门特区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复核的《受雇非本地劳工名单》(正本);
  
  (五)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应提交的(二)、(三)、(四)、(五)项文件。
  
  经营公司在澳职业介绍所凭协会秘书处的《续约劳务人员核准函》在外交部驻澳门特别行政区特派员公署(以下简称公署)领事部办理劳务签注延期手续。协会秘书处的审核意见函应抄报中联办、商务部、港澳办备案。
  
  第二十条 对于经批准派往澳门特区后因故在合同期内需转换工作的劳务人员,经营公司在澳职业介绍所向协会秘书处申请办理转工手续,应提交的材料如下:
  
  (一)公司申请报告(包括合同号、批准指标数、指标使用情况、拟转工人数、转工原因、工作期限、拟转工雇主的履约特别是欠薪情况等);
  
  (二)商务部原《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劳务合作项目审批表》(副本);
  
  (三)港澳办原《赴澳劳务人员审核意见》(副本);
  
  (四)经澳门特区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复核的《受雇非本地劳工名单》(副本);
  
  (五)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应提交的(二)、(三)、(四)、(五)项文件。
  
  经营公司在澳职业介绍所凭协会秘书处的《劳务人员转工核准函》在公署领事部办理劳务签注变更手续,并根据澳门特区有关规定办理转工手续。协会秘书处的审核意见函应抄报中联办、商务部、港澳办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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