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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所销售被调查产品的型号进行了审查,在初裁决定中,暂根据公司报告的型号划分情况确定内销和对大陆出口销售的型号,并以之为基础确定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经审查,与出口中国大陆型号相一致的内销的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的数量占该型号同期向中国大陆出口销售数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数量要求。 该公司在台湾地区的内销中,一部分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直接销售给关联的最终用户,调查机关审查了关联公司之间的价格,认为这部分交易虽属于关联交易,但基本上可以反映市场交易状况,能够代表正常的市场价格,在初裁决定中,调查机关决定暂不排除这部分关联公司之间的交易。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报告的成本数据进行了审查。该公司报告的生产成本中没有包括财务费用,经审查,该公司调查期内发生了财务费用,在初裁决定中,调查机关根据该公司调查期内财务报告中的数据对财务费用进行分摊,重新确定该公司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的成本。 根据上述调整,调查机关重新核算了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的成本,由于调查机关无法获得经过上述调整后的月成本数据,因此调查机关根据重新核算后的调查期加权平均成本对内销交易是否存在低成本销售分型号进行了审查。调查机关发现调查期内该公司所有型号的内销中均有部分交易是低于成本进行的,且每一型号中低于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