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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倾销调查 1、立案通知 2002年3月29日,原外经贸部调查主管官员约见了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驻华大使馆官员,向其正式递交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公开部分,请其通知其国内相关出口商和生产商,同时原外经贸部将本案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人。原外经贸部还通过其他途径将立案公告及申请书公开部分送交给台湾地区的有关部门。 2、登记应诉 根据立案公告的要求,上述国家和地区的出口商和生产商应在本案立案公告之日起20天内向对原外经贸部申请参加应诉。截至2002年4月17日止,美国信科有限公司、韩国LG化学、日本信越化学工业株式会社、俄罗斯萨彦斯克化学塑料股份公司、台湾塑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等二十家公司向原外经贸部登记应诉。 3、各利害关系方进行评述 调查期间,韩国、日本的政府代表分别约见了原外经贸部有关官员,代表产业和企业陈述了对本次调查的观点和意见。有关利害关系方及其代理人也分别拜会了原外经贸部,并就被调查产品范围等问题向原外经贸部提交了评述意见和相关的证据材料。原外经贸部将上述评述意见向各利害关系方进行了披露,有关利害关系方针对上述意见向原外经贸部提交了评述和抗辩。原外经贸部在初裁决定中对上述利害关系方的意见和评述依法给予了考虑。 4、收集证据 2002年5月8日,原外经贸部向已知的、报名应诉的生产商和出口商发出了反倾销调查问卷,并要求其在37天内按规定提交准确、完整的答卷。在该期间内,部分应诉公司在问卷规定的期限内向原外经贸部申请延期递交答卷并陈述了相关理由。经审查,原外经贸部同意申请公司的延期要求。至答卷递交截止之日,原外经贸部共收到15家公司的答卷,其中日本三菱商事株式会社作为贸易商提交了说明。另外,在答卷公司中,华夏塑胶(中山)有限公司作为台湾华夏海湾塑胶股份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单独提交了答卷,韩国株式会社LG商事(LG International Corp.)和株式会社韩华(Hanwha Corporation)分别作为(株)LG化学和韩华石油化学株式会社的出口代理商单独提交了答卷的相应部分。 (三)损害调查 1、成立调查组和确定产业损害调查期 立案后,原国家经贸委组成了本案产业损害调查组,负责具体的调查工作,确定本案的产业损害调查期为1999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 2、接受应诉登记 在规定的时间内,有18户境外生产者、2户境外出口商参加应诉并符合应诉要求;已知的4户中国大陆主要进口商均未参加应诉。前来应诉的公司向原国家经贸委递交了应诉登记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原国家经贸委经审查后接受了上述利害关系方的应诉登记。 3、发放和收回调查问卷 原国家经贸委于2002年4月1日和5月10日,分别向中国大陆相关生产企业、进口商和境外生产者发放了中国大陆生产者调查问卷、中国大陆进口商调查问卷和境外生产者调查问卷。在规定的时间或经批准延期递交的时间内收回中国大陆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9份,境外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15份,中国大陆进口商调查问卷答卷0份。 4、听取利害关系方意见和进行实地核查 原国家经贸委于2002年4月16日召开了本案申请人陈述会,听取了申请人的陈述意见;2002年7月至8月,听取了部分境外生产者的陈述意见,对中国大陆产业的部分生产企业进行了实地核查。 原国家经贸委对申请书及其所附证据、收回的调查问卷答卷和实地核查结果进行了认真分析和全面的审查,对各利害关系方的意见依法给予了充分的考虑。 5、中国大陆产业 原国家经贸委依法对本案用于产业损害评估的中国大陆企业的代表性进行了审查。中国大陆5户申请企业2001年同类产品的总产量占中国大陆同类产品总产量35%。在中国大陆产业中,除申请企业外另有14户企业向原国家经贸委提交了支持本案调查的声明,这14户企业2001年产量合计占中国大陆同类产品总产量的27.1%。 为了更全面考察中国大陆产业受损害情况,原国家经贸委除对中国大陆申请企业进行调查外,增加了对支持本案调查的天津化工厂、齐鲁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福建东南电化集团公司4户企业的调查。上述9户企业(以下简称被调查企业)2001年同类产品产量占中国大陆同类产品总产量的50%以上,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被调查企业的相关数据可以代表中国大陆产业的情况。 二、被调查产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