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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5、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员随车照料者)。 第二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除外责任 第三条 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 (二)发动机缸体单独损坏、轮胎单独损坏; (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四)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的损失; (五)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停放期间翻倒的损失; (六)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七)自燃或不明原因产生的火灾; 自燃,指保险车辆在没有外界火源,也没有发生碰撞、倾覆的情况下,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货物自身等发生问题引起的火灾。 不明原因产生火灾,指公安消防部门的《火灾原因认定书》中认定的起火原因不明的火灾。 (八)玻璃单独破碎; (九)灯具或车镜单独损坏; (十)保险车辆在淹及排气筒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操作不当致使发动机损坏; (十一)不明划痕; 不明划痕,指车体外表漆面划伤,但又无法确定肇事责任人的。 第二节 第三者责任险 保险责任 第四条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国家现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的有关约定给予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保险人不负责处理。 第五条 被保险人可根据国家有关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强制实施的规定,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第三者责任赔偿限额。 除外责任 第六条 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都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二)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承租、使用、管理、运输或代管的财产; (三)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碾压石子或其他物品,致使石子或其他物品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四)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 第三节 总除外责任 (本节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共同的责任免除) 第七条 在本保险单项下,不论下列任何原因和情形造成保险车辆损失或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军事冲突、叛乱、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二)被保险人及其允许的驾驶员以外的人使用保险车辆; (三)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的故意行为; (四)竞赛、测试、在营业性修理场所修理期间; (五)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 (六)机动车辆拖带车辆(含挂车)或其他拖带物,二者当中至少有一个未投保第三者责任险; (七)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没有驾驶证;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军队或武警部队驾驶证驾驶地方车辆;持地方驾驶证驾驶军队或武警部队车辆;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5、实习期驾驶大型客车、电车、起重车和带挂车的机动车时,无正式驾驶员并坐监督指导; 6、实习期驾驶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和载运危险品的车辆; 7、持学习驾驶证及实习期在高速公路上驾车; 8、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或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车; 9、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 10、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 11.驾驶员饮酒、吸毒、被药物麻醉。 (八)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九)除本保险合同另有书面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十)地震; (十一)在承保区域外。 第八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1、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或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中断通讯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2、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 3、因污染引起的任何补偿和赔偿; 4、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以及在此期间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