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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保监复[2002]148号
【颁布时间】 2002-12-12
【实施时间】 2002-12-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1501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保监会关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条款和费率的批复(一)

[接上页]

  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杂支费用险、不计免赔特约险、出境责任险。
  
  所附加的险种以保单上载明为准。以上各附加险条款如与基本险条款有相抵触之处,按所附加的条款执行,未尽之处,按基本险条款执行。
  
  附加
  
  自燃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附加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及运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以及被保险人在发生本保险事故时,为减少保险车辆损失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保险人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按保险车辆的实际损失计算赔偿;发生全部损失的按出险时的保险车辆实际价值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
  
  第二条 除外责任
  
  对下列原因及状态引起的火灾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因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等违反车辆安全操作规则造成的损失;
  
  (二)运载的货物损失;
  
  (三)在修理期间或被扣押期间;
  
  (四)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
  
  (五)车辆无档案或与档案不符的;
  
  (六)未按政府规定进行年度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车辆;
  
  第三条 保险金额
  
  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保险人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按保险车辆的实际损失计算赔偿;发生全部损失的按出险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保险车辆实际价值无法测定的,可按新车价值每年10%的折旧计算。
  
  本附加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附加新增加设备损失险条款
  
  本条款所指的新增加设备,是指保险车辆出厂时原有各项设备以外,被保险人另外加装的设备及设施。办理本附加险时,应列明车上新增加设备明细表及实际价值。
  
  第一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附加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基本险第一条所列的保险事故,造成车上新增加设备的直接损毁,保险人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第二条 除外责任
  
  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新增设备单独被盗窃或丢失;
  
  2、未在保险单中列明的新增设备。
  
  第三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以新增加设备的实际价值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本附加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附加
  
  玻璃单独破碎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附加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本车玻璃单独破碎,保险人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投保人在与保险人协商的基础上,自愿按进口风挡玻璃或国产风挡玻璃选择投保,保险人根据其选择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第二条 除外责任
  
  (一)灯具、车镜玻璃破碎;
  
  (二)被保险人或其驾驶员的故意行为,以及安装、维修车辆过程中造成的破碎。
  
  附加
  
  车辆停驶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附加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发生基本险第一条所列的保险事故,造成车身部分损毁,致使车辆停驶,保险人按以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保险人在双方约定的修复时间内按保险单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从送修之日起至修复竣工之日止的实际天数计算赔偿,但每次事故赔偿金额计算,应扣除3天。计算公式为:赔偿金额=(实际修理天数-3天)×每日赔偿金额;
  
  (二)在保险期限内,上述赔款累计计算,最高以保险单约定的赔偿天数为限。
  
  第二条 除外责任
  
  保险人对下列停驶损失不负责赔偿:
  
  (一)车辆被扣押期间的损失;
  
  (二)因非保险人指定修理厂,车辆修理质量不合要求,造成返修期间的损失;
  
  (三)被保险人及其驾驶人员拖延车辆送修或修理时间的损失;
  
  (四)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
  
  第三条 赔偿限额
  
  赔偿限额以投保人与保险人投保时约定的赔偿天数乘以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为准。本附加险的最高约定赔偿天数为90天。
  
  附加
  
  全车盗抢险条款
  
  本附加险的保险车辆指领取了正式牌照的机动车辆,临时号牌等非正式号牌车辆均不得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一)保险车辆(含投保的挂车)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经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实,满三个月未查明下落;
  
  (二)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第二条 除外责任
  
  (一)非全车遭盗抢,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被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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