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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保监复[2002]148号
【颁布时间】 2002-12-12
【实施时间】 2002-12-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1501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保监会关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条款和费率的批复(一)

[接上页]

  第九条 其他不属于本条款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四节 保险金额、赔偿限额
  
  第十条 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选择以下三种方式之一协商确定:
  
  (一)按新车购置价确定。新车购置价是指投保时,本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保险车辆同类型新车(含车辆购置附加税(费))的价格。
  
  (二)按投保时的实际价值确定。
  
  (三)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同类型新车购置价,超过部分无效。
  
  保险人根据保险金额的不同确定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第三者责任险分为下列三种赔偿方式,由投保人在投保时自行选择,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方式及赔偿限额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仅对人身伤亡赔偿。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分为5万元、10万元、20万元三档;
  
  (二)仅对财产损失赔偿。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分为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四档;
  
  (三)对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都进行赔偿。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分为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和100万元以上六档,但最高赔偿限额不得超过1000万元;
  
  摩托车、拖拉机第三者责任险仅采用方式(三):赔偿限额中包括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两类责任。但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仅分为:2万元、5万元、10万元和20万元四个档次。
  
  第十二条 主车、挂车均已投保的,挂车与主车连接后即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挂车引起的赔偿责任视同主车引起的赔偿责任。保险人对挂车赔偿责任与主车赔偿责任所负赔偿金额之和,以主车赔偿限额为限。
  
  第十三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要求变更合同内容时,应向保险人书面申请办理批改。
  
  第五节 保险期限
  
  第十四条 保险期限一般为一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投保时保险期限不足一年的按短期月费率计收保险费。保险期限不足一个月的按月计算。
  
  短期月费率表
  
  ┏━━━━━┯━━━┯━━━┯━━━┯━━━┯━━━┯━━━┯━━━┯━━━┯━━━┯━━━┯━━━━┯━━━━━┓
  
  ┃保险期限│一个月│二个月│三个月│四个月│五个月│六个月│七个月│八个月│九个月│十个月│十一个月│十二个月┃
  
  ┠─────┼───┼───┼───┼───┼───┼───┼───┼───┼───┼───┼────┼─────┨
  
  ┃费率(%) │10│20│30│40│50│60│70│80│85│90│95│100 ┃
  
  ┗━━━━━┷━━━┷━━━┷━━━┷━━━┷━━━┷━━━┷━━━┷━━━┷━━━┷━━━┷━━━━┷━━━━━┛
  
  短期保险费=年保险费×短期月费率
  
  第十五条 解除或终止保险合同时,有关保险费的退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一)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提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退还保险费,并扣减保险费金额3%的退保手续费:
  
  退还保险费=实收保费-应收保费×3%
  
  (二)保险责任开始后,解除合同时,应办理退还保险费手续,并根据下列情形,以每年365天,按日计算退还保险费:退还保险费=实收保费-应收保费×已了责任天数÷保险天数
  
  (1)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保险人提出解除合同的;
  
  (2)因危险程度增加,保险人提出解除合同的;
  
  (3)被保险人未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保险人提出解除合同的;
  
  (4)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提出解除保险合同的(但法律规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的除外)。
  
  (三)下列情况下,合同解除或终止的,不退还保险费:
  
  (1)合同自然终止或因保险赔偿致使保险合同终止;
  
  (2)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提出解除合同的;
  
  (3)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或谎报保险事故,保险人提出解除合同的;
  
  (4)法律规定保险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的其他事项。
  
  第六节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六条 本保险合同采用书面订立方式,投保人对保险车辆的情况应如实告知。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当做好保险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并按规定检验合格;保险车辆装载必须符合《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的规定,使其保持安全行驶技术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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