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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保监复[2002]148号
【颁布时间】 2002-12-12
【实施时间】 2002-12-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1501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8页 保监会关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条款和费率的批复(一)

[接上页]

  第二条 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保单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
  
  第三条 赔偿处理
  
  本附加险每次赔偿均实行30%的绝对免赔率。
  
  附加
  
  车上责任保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附加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保险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上所载货物遭受直接损毁和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以及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保护费用,保险人在保险单所载明的该保险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第二条 除外责任
  
  由于以下原因引起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货物遭哄抢、自然损耗、本身缺陷、短少、死亡、腐烂、变质;
  
  (二)违法载运或因包装、紧固不善、装载、遮盖不当造成的货物损失;
  
  (三)车上人员携带的私人物品、违章搭乘的人员或违章所载货物;
  
  (四)由于驾驶员的故意行为、紧急刹车或本车上的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所致的人身伤亡、货物损失以及车上人员在车下时所受的人身伤亡;
  
  (五)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三条 赔偿限额
  
  车上承运货物的赔偿限额和车上人员每人的最高赔偿限额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投保座位数以保险车辆的核定载客数为限。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车上伤亡人员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规定计算赔偿,但每人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本保险每座赔偿限额,最高赔偿人数以投保座位数为限。
  
  (二)承运的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起运地价格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三)每次赔偿均实行绝对免赔率20%。
  
  附加
  
  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附加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所载货物从车上掉下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在保险单所载明的本附加险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第二条 除外责任
  
  (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二)驾驶员故意行为或车上所载气体、液体泄漏所造成的损失。
  
  第三条 赔偿限额
  
  车载货物掉落责任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本附加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附加无过失责任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附加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与非机动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员伤亡和财产直接损毁,保险车辆一方无过失,但根据当地行政部门或交通管理部门的决定,被保险人拒绝赔偿未果。对被保险人已经支付给对方而无法追回的费用,保险人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出险当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标准在保险单所载明的本附加险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第二条 赔偿处理
  
  本附加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附加
  
  车辆意外事故污染责任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附加险的机动车辆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发生保险事故,由于保险车辆本身油料或所载货物的掉落、泄漏造成第三者财产的污染的损失及清理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赔偿的部份,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 除外责任
  
  无论何种原因发生的下列损失或赔偿,保险人均不负保险责任:
  
  (一)有毒气体对人体的伤害;
  
  (二)对环境的污染;
  
  (三)保险车辆本身及所载货物遭受污染。
  
  第三条 赔偿限额
  
  本附加险的最高赔偿限额为20000元人民币。
  
  第四条 赔偿处理
  
  1、当被保险人按事故责任比例应负的赔偿金额超过最高赔偿限额20000元时:
  
  赔款=20000元×(1-免赔率)
  
  2、当被保险人按事故责任比例应负的赔偿金额低于最高赔偿限额20000元时:
  
  赔款=应负赔偿金额×(1-免赔率)
  
  3、本附加险每次事故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附加
  
  杂支费用保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车辆发生基本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在事故处理过程中,被保险人支付的下列费用,本公司负责赔偿:
  
  1、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事故的处理费、车辆检验费、鉴定费,死者的验尸费、停放费、冷冻费;
  
  2、住院期间的护理费超出有关法律规定赔偿标准的部分;
  
  3、保险车辆上未保险财物的施救费用。
  
  第二条 除外责任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1、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可的费用;
  
  2、被保险人自行承诺的费用;
  
  3、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所列明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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