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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外经贸合发[2002]549号
【颁布时间】 2002-12-04
【实施时间】 2003-01-01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21512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12月17日实施日期:2005年1月1日)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统计局,中央管理的企业: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全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客观、真实地反映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实际情况,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加强对我国企业开展境外投资活动的宏观动态监管,为各级政府管理部门掌握情况、制定政策、指导工作以及建立我国资本项目预警机制提供依据,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统计局共同制定了《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现印发给你们,用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统计局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附件:
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

  
  第一部分总说明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准确、及时、全面地反映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实际情况,科学、有效地组织全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充分发挥统计咨询、监督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直接投资是指我国国内企业(以下简称境内投资主体) 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投资,并以控制国(境)外企业的经营管理权为核心的经济活动。
  
  第三条 对外直接投资统计的基本任务是通过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提供统计资料,全面、准确、及时地反映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全貌,为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了解情况、制定政策及建立我国资本项目预警机制提供依据。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对外直接投资业务主管部门、境内经国务院及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或备案),从事对外直接投资活动的境内投资主体。
  
  第五条 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逐级报送。
  
  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根据国家统计局的统一要求,负责全国对外直接投资的统计工作,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 (厅、局)(以下简称各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和中央管理的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综合编制、汇总全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资料。
  
  二、各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境内投资主体 (不包括该行政区域内中央管理的企业,下同) 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综合编制、汇总并向外经贸部上报本行政区域内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资料。
  
  三、境内投资主体负责管理本单位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按照本制度规定的表式搜集其境外直接投资企业的统计资料,综合编制、汇总并向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或外经贸部报送本单位的统计资料。
  
  第二章 统计范围和主要内容
  
  第六条 对外直接投资统计的范围主要包括境内投资主体通过直接投资在境外设立的各类公司型企业和非公司型企业(以下简称境外企业)。
  
  境外企业按设立的方式主要分为境外子公司、联营公司和分支机构。
  
  第七条 对外直接投资统计的内容主要包括:境内投资主体的基本情况;境外企业的主要经济活动情况;境内投资主体与境外企业间的投资、收益分配及其他往来情况;境外企业与中国境内的主要经济往来情况等。
  
  第八条 对外直接投资统计的指标主要包括:合同投资额;实际投资额;对外直接投资额;投资收益;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实收资本;销售(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境外企业对境内投资主体的反向投资额;境外企业对中国境内的投资额等。
  
  其他指标包括:从我国进口的货物总值;对我国出口的货物总值;境外企业对境内投资主体提供物资、产品和技术总额;境内投资主体对境外企业提供物资、产品和技术总额;返回我国的资源类产品的数量;对外直接投资带动出口额;年末从业人数等。
  
  第三章 统计资料的报送、管理和发布
  
  第九条 对外直接投资统计资料是指运用统计方法取得的、以数据形式反映对外直接投资发展状况的统计信息的总称,包括统计数据、统计报表及分析报告等。
  
  第十条 本制度采用定期填报统计报表方式,搜集、整理统计资料。调查表分为年度报表和季度报表。
  
  第十一条 对外直接投资统计报表报送渠道:
  
  (一)境内投资主体为中央管理的企业直接向外经贸部报送统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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