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文字号】 银办发[2002]234号
【颁布时间】 2002-09-27
【实施时间】 2002-09-27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21526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国库资金清算业务处理手续(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国库对同城票据交换的提入业务,要认真核对提入清单与所附原始凭证是否相符,如有错误,应以提入清算金额为准,及时向提出行查询,由提出行主动进行调整冲正。
  
  四、行库往来
  
  (一)支付系统开通前国库行库往来业务核算
  
  1.国库无独立同城票据交换号,同城票据交换提出提入业务的核算
  
  (1)提出业务
  
  国库根据提出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一式两联行库往来专用凭证(附表2,略),加盖有关印章后,一联作行库往来记账凭证,一联登记“行库往来票据签收登记簿”(附表6,略),连同有关原始凭证交会计营业部门办理转账。会计分录为:
  
  借(或贷):地方财政库款等科目
  
  贷(或借):行库往来
  
  (2)提入业务
  
  国库收到会计营业部门转来的一联行库往来专用凭证和提入的原始凭证,经审核无误,登记签收后,办理转账。会计分录为:
  
  借(或贷):行库往来
  
  贷(或借):待报解中央预算收入等科目
  
  如审核行库往来凭证与提入的原始凭证不符,又来不及退回会计营业部门的,则当日作暂收或暂付处理,待次日查清后,结转有关账户。当日会计分录为:
  
  借:行库往来
  
  贷:国库待结算款项——行库往来暂收户
  
  或借:国库待结算款项——行库往来暂付户
  
  贷:行库往来
  
  次日退回时会计分录为:
  
  借:国库待结算款项——行库往来暂收户
  
  贷:行库往来
  
  或借:行库往来
  
  贷:国库待结算款项——行库往来暂付户
  
  次日结转时会计分录为:
  
  借:国库待结算款项——行库往来暂收户
  
  贷:待报解中央预算收入等科目
  
  或借:兑付国家债券本息款项等科目
  
  贷:国库待结算款项——行库往来暂付户
  
  2.国库有独立同城票据交换号,同城票据交换轧差净额结转的核算
  
  国库根据会计营业部门转来的国库同城票据交换轧差净额,办理转账。
  
  (1)结转同城票据交换借差净额的会计分录为:
  
  借:同城票据交换
  
  贷:行库往来
  
  (2)结转同城票据交换贷差净额的会计分录为:
  
  借:行库往来
  
  贷:同城票据交换
  
  3.预算收入款项上划的核算
  
  国库根据上划凭证,填制一式两联行库往来专用凭证,一联作记账凭证;一联加盖印章后,登记“行库往来票据签收登记簿”附上划凭证,交会计营业部门办理转账。
  
  (1)预算收入贷记款项上划时,会计分录为:
  
  借:待报解中央预算收入等科目
  
  贷:行库往来
  
  (2)预算收入借记款项上划时,会计分录为:
  
  借:行库往来
  
  贷:待报解中央预算收入等科目
  
  4.兑付国家债券本息款上划的核算
  
  国库根据兑付国家债券本息款上划凭证,填制一式两联行库往来专用凭证,一联作记账凭证;一联加盖有关印章后,登记“行库往来票据签收登记簿”附上划凭证,交会计营业部门办理转账,会计分录为:
  
  借:行库往来
  
  贷:兑付国家债券本息款
  
  5.接收下级国库预算收入款项上划的核算
  
  国库根据会计营业部门转来的一联行库往来专用凭证和相关附件,经审核无误后,办理转账。
  
  (1)接收下级国库预算收入借记款项上划时,会计分录为:
  
  借:待报解中央预算收入等科目
  
  贷:行库往来
  
  (2)接收下级国库预算收入贷记款项上划时,会计分录为:
  
  借:行库往来
  
  贷:待报解中央预算收入等科目
  
  6.接收下级国库兑付国家债券本息款项上划的核算
  
  国库根据会计营业部门转来的一联行库往来凭证和相关附件,经审核无误后,办理转账。会计分录为:
  
  借:兑付国家债券本息款
  
  贷:行库往来
  
  (二)大额支付系统开通后行库往来业务核算
  
  大额实时支付系统开通后,中心支库以上国库发起和接收的借记支付业务,仍通过行库往来办理,其核算手续和会计分录比照支付系统开通前办理。
  
  (三)日终核对
  
  每日营业终了,国库部门应按照当日行库往来科目的发生额、余额登记“行库往来对账登记簿”(附表7,略)送会计营业部门核对,核对后由双方经办员签章确认。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