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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质检政联[2002]289号
【颁布时间】 2002-09-25
【实施时间】 2002-09-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1529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质检总局、共青团中央关于印发《全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系统青年岗位能手和青年文明号争创活动管理办法和考核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质检总局各直属、挂靠单位: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共青团中央《关于在全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系统开展争当青年岗位能手和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的通知》(国质检政联[2002]81号)要求,全国质检系统青年岗位能手和青年文明号争创工作领导小组在广泛征求各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全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系统青年岗位能手和青年文明号争创活动管理办法》和《全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系统青年文明号考核标准》。现印给发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附件:
全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系统青年岗位能手和青年文明号争创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共青团中央《关于在全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系统开展争当青年岗位能手和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的通知》要求以及共青团中央关于青年岗位能手和青年文明号争创活动的有关规定,结合全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系统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年岗位能手和青年文明号争创活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密结合质检工作实际,坚持热情服务与依法把关相结合,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的原则,不断强化全系统青年职工依法行政、服务社会、服务对外开放和重信守诺的意识。
  
  第三条 青年岗位能手是指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娴熟的职业技能、较高的创新素质,在本职岗位上做出突出成绩的优秀青年工作者;青年文明号是指以青年为主体,在工作中创建的体现高度职业文明、创造一流工作成绩的青年集体。
  
  第四条 青年岗位能手和青年文明号争创活动是凝聚青年、团结青年、带领青年建功立业的有效形式,是以倡导职业文明为核心,以行业管理规范为标准,以科学管理为手段,以岗位建设、岗位创优为重点,以先进典型为导向的群众性劳动竞赛活动。
  
  第五条 青年岗位能手和青年文明号争创活动要结合青年特点,周密计划、精心组织、突出特点、培养典型、扩大宣传。通过创建活动,在全系统努力形成良好的行业作风,树立新的形象。
  
  第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团中央联合成立“全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系统青年岗位能手和青年文明号争创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全国质检系统争创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争刨工作的组织领导、指导、检查、考核、表彰、命名和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等日常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与当地省级团委联合指定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负责本单位的创建工作。
  
  第二章 考核标准
  
  第七条 全国质检系统青年文明号的条件:
  
  (一)35岁以下的青年占50%以上,负责人中至少有1人年龄不超过35岁,3人或3人以上的青年集体;
  
  (二)该集体成员热爱本职工作,敬业意识强,职业道德好,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作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三)该集体成员努力学习业务,钻研技术,掌握本职工作所必须的知识和技能,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成绩突出,并在工作中体现出高度的文明素养和牢固的执法意识、质量意识、信用意识、服务意识;
  
  (四)所在单位共青团组织机构健全,凝聚力强,能紧密围绕本单位的中心任务,结合青年的特点,扎实有效地开展推行“青年文明号服务卡”、“青年文明号信用建设示范行动”等创建工作;
  
  (五)该集体成员团结互助,富有朝气和活力,在各项工作中能够发挥团员及青年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
  
  (六)工作及成效得到本单位党政领导肯定,受到周围群众或服务对象赞誉,社会评价好;
  
  (七)已获省级青年文明号称号。
  
  第八条 全国质检系统青年岗位能手的条件:
  
  (一)年龄在35周岁以下。
  
  (二)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热爱祖国,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遵守本单位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廉洁奉公、团结同志、助人为乐、诚实守信,具有优良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
  
  (四)敬业爱岗,勤奋工作,勇于开拓,熟练掌握本岗位各项业务技能和知识,圆满完成本岗位年度工作任务,成绩较突出,且年度考核为优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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