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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财政部
【发文字号】 财会[2002]17号
【颁布时间】 2002-09-22
【实施时间】 2002-09-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1533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电信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1)

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规范电信企业的会计核算,提高电信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制度》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电信企业的实际情况,我部制定了《电信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现予印发,于2003年1月1日起在已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各电信企业执行。电信企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和本办法时,不再执行 1993年颁布的《邮电通信企业会计制度》。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
电信企业会计核算办法

  
  一、总说明
  
  (一)为了统一规范电信企业的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电信企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电信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信企业(以下简称“电信企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同时,执行本办法。
  
  (三)电信企业应当按照行业管理有关规定,实行会计分离制度,禁止业务交叉补贴,同时根据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对会计信息和成本资料的需要,按期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及有关数据和资料。
  
  (四)电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和电信专用设备及房屋、建筑物折旧年限可参照附录执行。
  
  二、补充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一)会计科目的设置
  
  1.本办法在《企业会计制度》的基础上增设了“营业款结算”、“库存材料”、“出租商品”、“特准储备物资”和“共同费用”科目,并对“固定资产”、“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人’、“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的明细科目设置和核算内容进行了补充规定。电信企业可根据需要自行设置“拨付所属资金”、“上级拨入资金”和“内部往来”等科目。
  
  2.将原《邮电通信企业会计制度》的“收支差额”核算改为“利润”核算;期末将各损益类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
  
  3.“库存材料”科目,主要核算通信设备用的部件和业务用品等,应比照《企业会计制度》“原材料”科目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核算。
  
  4.“特准储备物资”科目,主要核算用于防汛、战备等特定用途的材料物资。
  
  5.将在原“通信业务成本”明细科目“业务费”中核算的展览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以及专职从事展览、广告、业务宣传等工作的职工工资及福利费、类似工资性质的费用等纳入“营业费用”科目,作为期间费用核算。
  
  6.电信企业的会计核算不使用“包装物”、“自制半成品”及成本类科目。
  
  7.电信企业发生的福利费支出,应当据实列支,不再按照工资总额的14%进行计提。如果原“应付福利费”科目有结余的,应当区分情况处理:如果是借方余额,应当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应付福利费”科目;如果是贷方余额,可以结转到以后年度继续使用。
  
  8.为了适应电信企业管理对会计核算的要求和我国电信行业监管工作对会计信息的需要,本办法把通信网络按照组网特点及其业务功能划分为固定本地电话网、长途电话网、数据通信网、移动通信网、卫星通信网、无线寻呼网、专用通信网等七个通信网,建立了以通信网为基础的会计核算体系,进行分别核算。
  
  (二)补充会计科目的使用说明
  
   1132营业款结算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营业部门、分支机构应交和已交的营业收入款项。
  
  二、收到营业部门和分支机构交款时,借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根据“营业报告单”或“营业收入汇总表”的收方转账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人’、“应收账款”(用户欠费卜“预收账款”(用户预存款)、“其他业务收入”仰售通信商品收入)等科目。根据“营业报告单”或“营业收入汇总表‘’的付方转账时,借记“主营业务收入,’(退费)、“应收账款”、“预收账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营业部门和分支机构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并要定期核对。对于出售各种电话卡的数量和金额还应在营业报告单上注明。
  
  四、本科目期末一般应无余额,如有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未达的在途款项。
  
  1245出租商品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出租通信商品的进货原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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