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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三十二条 预算外资金专户用于核算预算外资金的收支活动。预算内资金不得违反规定进入预算外资金专户。 第五节 特设专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十三条 特设专户用于核算经国务院批准或国务院授权财政部批准的特殊专项支出。 第三十四条 预算单位不得将特设专户资金与本单位其他银行账户资金相互划转。 第三十五条 代理银行按照财政部要求和账户管理等规定,具体办理特设专户支付业务。 第六节 账册管理 第三十六条 财政部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应当按照政府收支分类和会计核算要求,建立账册管理体系。 第三十七条 账册管理体系由预算资金支付账册、预算外资金支付账册组成。 第三十八条 财政部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应当根据资金的性质设置预算资金总账册和预算外资金总账册,分别按照预算科目类、款、项记录和反映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的支出活动。基本建设支出、科技三项费、专项类支出还要记录到具体项目。 第三十九条 预算资金支付总账册设置预算内资金支付分账册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支付分账册,分别用于记录和反映预算内资金及政府性基金的支出活动。 第四十条 预算内资金支付分账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支付分账册分别按一级预算单位设置子账册,并按基层预算单位设置明细账册,用于记录和反映预算单位资金的支出活动。 第四十一条 预算外资金支付账册比照预算资金支付账册设置。第三章用款计划 第四十二条 预算单位根据批准的部门预算和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分月用款计划。分月用款计划是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的依据。 第四十三条 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按季分月编制,包括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和财政授权支付用款计划两部分。 第四十四条 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应当按照财政部统一制定的《中央基层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表》(附四)编制。 基本建设支出、科技三项费、专项类支出用款计划按具体项目编制,其他类支出用款计划按项级科目编制。 第四十五条 预算单位依据批复的年度部门预算(部门预算控制数)和项目进度,科学编制用款计划。基本支出用款计划按照年度均衡性原则编制,项目支出用款计划按照项目实施进度编制。 第四十六条 第一季度、第二季度分月用款计划原则上根据财政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第三季度、第四季度分月用款计划根据财政部下达的部门预算编制。当财政部下达的部门预算与预算控制数差距较大时,应当根据部门预算及时调整第二季度分月用款计划,按照规定程序报财政部审批。 第四十七条 各级预算单位编制本单位的用款计划,逐级审核上报,由一级预算单位审核汇总后,编制《中央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汇总表》(附五)报财政部。 第四十八条 一级预算单位于每年12月1日(节假日顺延,下同)前将下年第一季度分月用款计划报送财政部,每年3月1日、6月1日、9月1日前分别报送本年第二季度、第三季度、第四季度分月用款计划。 第四十九条 财政部审批一级预算单位审核汇总的用款计划。基本建设支出、科技三项费、专项类支出,财政部审批项目用款计划汇总数;其他类支出,财政部审批项级科目用款计划汇总数。 第五十条 财政部根据部门预算(部门预算控制数)于每季度最后月份的20日前,批复下达一级预算单位下一季度分月用款计划。一级预算单位根据财政部批准的汇总用款计划,按照本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格式,及时下达二级及二级以下预算单位的用款计划并抄报财政部。 第五十一条 年度财政预算执行中发生追加、追减调整变化,一级预算单位在收到财政部预算调整文件后,及时调整本单位的用款计划,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财政部在收到用款计划的7个工作日内批复。 第五十二条 分月用款计划一般不作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预算单位提前提出申请,经一级预算单位审核同意后,一般在用款月度前10个工作日报财政部审批。 第五十三条 预算单位依据用款计划办理财政直接支付用款申请和财政授权支付手续。 第四章 财政直接支付 第一节 一般程序 第五十四条 预算单位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财政性资金包括工资支出、工程采购支出、物品和服务采购支出。 第五十五条 基层预算单位填写《中央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附六),一级预算单位审核汇总后,填写《财政直接支付汇总申请书》(附七)附《中央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报财政部国库支付执行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