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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代理银行对预算单位填写无误的支付结算凭证及所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不得作退票处理;对预算单位超出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签发的支付指令,不予受理。 第九十七条 预算单位支用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可通过转账或现金等方式结算;代理银行根据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凭证》确定的结算方式,通过支票、汇票等形式办理资金支付。 第九十八条 预算单位需要从银行支取现金时,必须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从零余额账户提取。 第九十九条 预算单位使用支票方式结算时,如果不能确定收款人全称、账号、开户银行和支付金额,《财政授权支付凭证》中相关栏目可以不填写,但必须在结算方式栏中填写所使用的支票号码。 第一百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需办理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业务的,可与代理银行签订授权协议,授权代理银行在接到煤、电、水等公用企业提供的收费通知单后,从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内划拨资金,并相应扣减预算单位对应项级科目(项目)下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 第一百零一条中国人民银行在《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确定的累计余额内,根据代理银行每日按实际发生的财政性资金支付金额填制的划款申请与代理银行进行资金清算。 第一百零二条代理银行按规定编制《财政支出日报表》(附十五)和《财政支出旬(月)报表》(附十六)。支出日报表按基层预算单位,分预算科目类、款、项(基本建设支出、科技三项费支出和专项类支出列到项目)编制;支出旬(月)报表按一级预算单位,分预算科目类、款、项(基本建设支出、科技三项费支出和专项类支出列到项目)编制。 代理银行按规定向财政部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和一级预算单位报送财政支出日、旬、月报表,同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财政支出月报表。日报表于次日、旬报表于每旬后1日、月报表于每月后2日(节假日顺延,下同)报送。 财政部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按照代理银行提供的日、旬、月报表,按日列报财政支出,并向财政部国库管理机构报送日、旬、月报表。 第一百零三条每月15日前,一级预算单位分预算科目类、款、项汇总所属各级预算单位上月零余额账户支出情况(含电子文档)报财政部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并将已提取未支用的现金数额单独反映。 第一百零四条财政授权支付的资金,因凭证要素填写错误而在支付之前退票的,由预算单位核实原因后重新通知代理银行办理支付;财政授权支付的资金由代理银行支付后,因收款单位的账户名称或账号填写错误等原因而发生资金退回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代理银行在当日(超过清算时间在第二个工作日)将资金退回国库单一账户并通知预算单位,按原渠道恢复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授权支付额度。 第一百零五条代理银行在每月初3个工作日内,按上月实际发生的明细业务,向基层预算单位发出对账单,按月与基层预算单位对账。 第一百零六条代理银行受理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按规定收取的汇划手续费,由财政部按年 度统一与代理银行总行结算,不得向预算单位收取。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一百零七条财政部在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管理和监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实施。 (二)审核办理预算单位印鉴预留手续。 (三)审批一级预算单位报送的分月用款计划。根据年度支出预算和分月用款计划,合理调度资金,办理财政直接支付业务,下达财政授权支付额度。 (四)对预算执行、资金支付、财政决算中的重大事项组织调查。 (五)选择代理银行,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协调预算单位、代理银行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相关业务工作。 第一百零八条财政专员办在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审核预算单位支付申请,签署审核意见。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用款是否符合预算; (二)是否按规定程序申请使用资金; (三)是否根据合同条款支付资金; (四)是否按项目进度申请使用资金。 负责承办财政部交办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一百零九条中国人民银行在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财政部制定财政性资金支付银行清算业务的制度规定,配合财政部管理和监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实施。 (二)为财政部开设国库单一账户,办理国库单一账户与代理银行的收支清算业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