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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国税发[2002]51号
【颁布时间】 2002-05-13
【实施时间】 2002-05-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1585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单位内部财务审计规程》的通知

[接上页]

  3.收集证明审计事实真相的证明材料,保证证明材料的完整性。
  
  4.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证明材料的合法性。
  
  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得的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未取得提供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注明原因。
  
  (五)评价审计项目。
  
  审计人员在审核财务资料,获取审计证据时应充分利用各种表格(见附件),整理、概括和记录审计证据。
  
  审计组根据检查取证的结果,要对审计项目提出综合性评价意见。
  
  (六)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审计工作底稿是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过程中所形成的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工作记录。审计工作底稿的编制应遵循“一事一稿”的原则,真实、完整地反映实施审计的全过程,记录与审计结论或查出问题有关的事项。审计工作底稿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被审计单位名称、审计日期。
  
  2.审计底稿编号。
  
  3.附件总页数。
  
  4.审计事项及审计过程记录。
  
  5.问题摘要及依据。
  
  6.处理意见和建议。
  
  7.被审计单位意见、签章。
  
  8.审计人员及审计组长的签字。
  
  审计组应对审计人员记录的审计底稿进行分类、检查、核实,确保事实清楚、证据完整、手续完备和客观公正。
  
  对各项审计证明资料,应作为审计工作底稿的附件妥善保管。
  
  (七)爱护账证,保守机密。
  
  审计中,审认人员对被审计单位的凭证、账簿、报表及相关资料要注意保持整洁,切忌勾画圈点,刮擦挖补,不得散乱丢失。
  
  对被审计单位财务审计活动中的有关数据以及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注意保密,不得随意传播。
  
  第七条 审计终结阶段。审计终结阶段是指审计实施阶段结束后,撰写审计报告,做出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的过程。
  
  (一)撰写审计报告。
  
  1.审计报告的内容包括:审计内容、范围、方式、时间,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实施审计过程,审计评价意见,需要纠正和处理的问题及依据,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等。
  
  审计报告应当有标题、署名和报告日期。
  
  2.审计报告应当在审计终了15日内提出,特殊情况下,经过批准,提出审计报告的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二)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报告报送本单位负责人之前,应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日内,须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限期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经审计组核审,应修改审计报告,并说明核实的方法、过程以及提供核实资料作为修改报告的附件备查。
  
  (三)审查、报送审计报告。
  
  1.审计组所在机构负责人要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及其所附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审计报告签字;在审查中如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问题,应责成审计组进一步核实。
  
  2.草拟审计意见书。主要内容包括:审计的内容、范围、方式和时间,审计评价和依据,存在问题,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被审计单位自行纠正的事项等。
  
  3.对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法规需要做出处理、处罚的,还应草拟审计决定,主要内容包括:审计的内容、范围、方式和时间,违纪行为,处理、处罚决定及其依据,执行的期限和要求,申请复议的期限和复议机关等。
  
  (四)审批审计报告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本单位负责人在接到内部审计机构报送的审计报告和有关材料、文书后,应及时审定和审批。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应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
  
  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五)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的执行和复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在3个月内执行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并向审计部门书面报告执行情况(附被查出问题已纠正的相关资料)。被审计单位如有异议,可以按有关规定申请复议。
  
  (六)审计案件移送。对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严重违反财经制度的,经本单位领导批准,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七)整理审计资料,立卷归档。内部审计档案工作实行谁审计谁立卷、定期归档的责任制度。审计终结时,应对实施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整理、分类和取舍,有关材料装订立卷,统一编号,做到资料齐全、完整、规范。应当归入审计档案的文件资料包括:
  
  1.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
  
  2.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及被审计单位的意见。
  
  3.审计方案、审计通知书、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的记录文件。
  
  4.不予受理复议裁定书、复议受理通知书、复议决定、复审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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