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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国税发[2002]51号
【颁布时间】 2002-05-13
【实施时间】 2002-05-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1585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单位内部财务审计规程》的通知

[接上页]

  2.按国家对个人和家庭的无偿性补助支出规定,检查离、退休费、生活补助、医疗费、住房补贴等是否按规定提取和发放,有无超范围、超标准发放和推迟发放问题;
  
  3.查阅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明细账和发放单,检查相关数据是否真实;
  
  4.抽查部分科目的明细账,检查会计核算的准确性,对金额较大或显示异常的业务,应查阅有关原始凭证,找出原因。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购建和大型修缮支出审计。
  
  (一)审计目标:
  
  1.确认固定资产购建和大型修缮支出的真实性;
  
  2.确认固定资产购建和大型修缮支出是否合法、合规。
  
  (二)审计方法和要点:
  
  1.审核固定资产购建和大型修缮项目的申报、批复、立项文件和相关资料是否完善、合法、合规;
  
  2.审查固定资产购建和大型修缮项目是否按审批和立项文件执行,有无超标准超规模现象;
  
  3.查阅建筑物购建的有关招标文件、合同或协议,审查投资规模、建设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4.实地查看办公用房、职工宿舍等基建项目,了解工程进展,核实拨款是否合理,对拨款进度异常的,应追查原因;项目完工后,是否按合同规定留足质量保证金;
  
  5.审查建筑物购建拨款是否存入同一个银行基建账户,核拨手续是否完备,支出内容是否真实,有无虚列支出或挪作他用;
  
  6.必要时,延伸审计基建财务收支,核实建筑物购建支出的真实性;
  
  7.审查建筑物建设项目完工后,是否及时验收、决算和审计,是否及时转为固定资产;
  
  8.审查交通工具购置、大修理及更新改造项目支出,查阅有关招标文件、合同或协议,审查支出规模、标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结余审计。
  
  (一)审计目标:
  
  1.确认结余会计处理是否规范;
  
  2.确认结余是否真实;
  
  (二)审计方法的要点:
  
  1.审查会计账簿,确认年终收入与支出的结转是否正确;
  
  2.审查结余计算是否正确,有无转移、隐瞒结余行为;
  
  3.根据结转情况,确认会计报表披露的结余金额是否正确。
  
  第二十六条 政府采购审计。
  
  (一)审计目标:
  
  1.确认是否实行政府采购制度;
  
  2.确认政府采购行为是否规范。
  
  (二)审计方法和要点:
  
  1.审查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
  
  2.审查公务用车、计算机类设备、税务制服等应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物资,是否按规定上报并统一实施;
  
  3.审查政府采购的招标、评标资料及采购合同,查阅原始凭证,核实政府采购程序是否合规,手续是否完备;
  
  4.抽查部分纳入采购目录物资的项目支出,查阅原始凭证,核实是否实行政府采购;
  
  5.检查正在执行的政府采购项目,是否符合采购规定;
  
  6.在固定资产卡片账簿中查找有无未纳入采购目录的物资。
  
  第二十七条 基建财务审计。
  
  (一)审计目标:
  
  1.确认基本建设项目是否按国家财务、会计制度核算;
  
  2.确认基建财务收支是否真实。
  
  (二)审计方法和要点:
  
  1.审查基建项目有无规划用地许可证、土地使用证、立项申请报告及批复等文件;
  
  2.审阅设计概算、施工预算、竣工决算资料,对照建筑面积,分析工程造价,确认投资规模、建设标准是否合规;
  
  3.审查基建财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分析账表数据是否一致,会计核算是否符合基建财务制度规定;
  
  4.审查基建资金管理有无概算、预算、决算,是否按程序、预算、进度拨款;
  
  5.审查预算拨款、自筹资金、其他资金等来源,确认是否向企业借钱、借物,是否贷款,是否挤占、挪用其他资金;
  
  6.审查材料明细账,对照预算和竣工结算书中结算材料价格,对比分析、汇总计算材料价格,确认支付材料款准确性;
  
  7.审查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是否与竣工结算书中内容、金额一致,确认有无多付工程款;
  
  8.审查设备采购情况。核对数量、单价、金额,并与设计文件中的设备清单核对,验证是否相符,有无盲目采购;
  
  9.审查待摊投资;
  
  (1)检查建设单位管理费、土地征用费、勘探设计费、质监费、监理费等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或有关合同规定,政府部门收取的各种规费是否符合规定,坏账损失是否经有关部门批准,有无擅自扩大标准或应由施工企业支付的各种费用列入了待摊投资,验证待摊投资是否合理;
  
  (2)检查待摊投资是否合理分摊。
  
  10.审查购置房屋是否为实际需要,价格是否合理,手续是否齐全,验证其他投资是否合规;
  
  11.审查交付使用资产的核算对象是否正确,是否有流动资产计入固定资产情况,确认结转固定资产的真实性;
  
  12.审查项目工程竣工决算是否按照管理权限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对各级国家税务局所属事业、企业单位的内部财务审计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程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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