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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5.应归入审计档案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审计后续阶段。审计后续阶段是指内部审计机构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及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对审计效果进行总结的过程。 内部审计机构应及时检查审计意见的落实情况,监督审计决定的执行,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对审计效果进行总结,并报送单位负责人。 第三章 项目审计的目标、方法和要点 第九条 在实施内部财务审计过程中,必须对被审计单位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资产的安全性进行审查。项目审计包括:财务预算、财务决算、资产、负债、收入、支出、政府采购及基建财务等。 第十条 财务预算审计。 (一)审计目标: 1.确认财务预算编制的完整性和合理性。 2.确认财务预算执行的严肃性和有效性。 (二)审计方法和要点: 1.了解预算管理办法及规定,掌握预算方案及预算批复等情况。 2.审查预算编制、审批和调整是否符合国税局系统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 3.审核其他收入是否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根据其他收入来源,对照以前年度相关数据,分析异常项目及其原因,确认其他收入预算是否正确和完整; 4.审查预算执行情况,是否及时下拨经费,有无截留下级收入的行为; 5.对项目支出预算,审查其资金来源,核实是否专款专用,有无挤占基本支出预算等问题; 6.参照本地区一定时期的经费水平,分析地区性预算差异原因,评价预算安排的合理性; 7.将预算数与实际执行数和以前年度同期数比较,查找变动异常项目及其原因,评价预算编制和执行的有效性。 第十一条 财务决算审计。 (一)审计目标: 1.确认财务决算的真实性、完整性; 2.确认财务决算编制是否符合会计制度和要求。 (二)审计方法和要点: 1.审查决算的编制、审批和调整是否符合国税局系统的有关规定; 2.核实决算数,确认决算报表各项目与账簿记载是否相符,确认总账与明细账之间的数额是否相符,审查决算报表的真实性; 3.核对决算报表年初数和上年年末数,确认相关数据的一致性; 4.调取相关部门数据,核实数据来源的统一性; 5.审查表内的平衡关系和表问的勾稽关系; 6.决算和本年预算进行比较,审查各项目支出,分析变动情况及其原因; 7.审查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资料,对变动异常项目和未尽事宜是否做出说明,确认财务分析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二条 现金审计 (一)审计目标: 1.确认现金收支业务是否真实、合法; 2.确认是否遵守现金管理制度。 (二)审计方法和要点: 1.审查现金核算、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审查和评价现金收付的审批、稽核、收付入账等现金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3.审查库存现金是否超出规定限额,超出部分是否及时存入银行; 4.审查现金日记账,确认是否及时登记,并根据摘要栏、对方科目栏和金额栏的记录,判断有无超范围使用现金、坐支现金等违规行为; 5.抽查部分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核实二者反映业务活动和金额的一致性; 6.抽查部分原始凭证,核实有无内容不完整、支出审批手续不齐全和重复报销的现象; 7.审阅已使用的现金支票和现金交款单,查找短期的大量提现或进行大额现金收支的项目,确认现金收付的合法性; 8.根据国税局系统现金收入的特点,核查有无截留、隐匿现金收入、私设“小金库”等问题; 9.盘点库存现金,编制库存现金盘点表,核查有无“白条”抵库、现金长(短)款、挪用现金或公款私借等问题。 第十三条 银行存款审计。 (一)审计目标: 1.确认银行存款的核算是否及时、准确; 2.确认所记录的银行存款收支业务是否存在,是否有公款私存、私款公存和私设“小金库”的行为; 3.确认是否遵守银行账户管理规定和银行结算制度。 (二)审计方法和要点: 1.检查和评价银行存款收付业务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2.审阅单位银行开户批件,核实有无擅自开户、在非国有或非国家控股银行开户,或利用多个账户隐瞒和转移资金等行为; 3.审查转账支票的签发、使用等手续是否严密; 4.审查单位外埠存款和银行汇票存款及其相关业务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核查余款及利息的去向; 5.审查与外单位直接发生货币资金往来的账目,确认银行存款收付与本单位业务活动的关联性。 6.抽查与银行存款有关的往来账户,并查阅往来款项明细账,查明有无利用往来账户隐瞒收入或支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