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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字号】 国办发[2003]82号
【颁布时间】 2003-09-29
【实施时间】 2003-09-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306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

[接上页]

  第二节 建设目标
  
  用三年左右的时间,通过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装备水平、深化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提升专业人才技术能力等措施,基本建成符合国情、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加强应对重大传染病、新发突发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建设,有效提高治愈率、降低病死率,构筑起保护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屏障。
  
  第三节 建设原则
  
  一、依法办事,科学决策。
  
  严格遵循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汲取医疗救治工作的历史经验,特别是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经验教训,广泛听取专家、学者及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保证医疗救治体系建设决策的法制化、科学化、民主化。
  
  二、合理布局,整合资源。
  
  通过结构调整,合理规划传染病病床总量,适度调减城市传染病病床数量,增加面向农村服务的县级救治机构传染病病床数量,实现传染病医疗资源的合理布局。传染病医院(病区)或后备医院、紧急救援中心、职业中毒和核辐射救治基地等医疗救治机构的建设,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不增加医院数量和城市病床总量,坚决防止重复建设。
  
  三、中央指导,地方负责。
  
  医疗救治体系建设实行中央宏观指导、地方具体负责。中央规划指导,制定政策、原则和标准,控制床位总量规模,审核项目建设方案,下达补助投资。地方按照中央的指导意见,承担建设的责任,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数量及稠密分布、距离城市远近及交通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种类和特点、现有卫生资源等实际情况,研究提出建设布局、建设方式、建设项目和投资安排的实施方案,经中央有关部门审核后组织实施。
  
  四、统筹兼顾,平战结合。
  
  医疗救治体系的建设要统筹考虑平时和突发重大疫情时的双重需要。规划建设的医疗救治机构,平时要努力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增加服务供给,保持正常运营,发挥投资效益。同时做好救治设施、专业技术队伍和物资的储备,定期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和技术培训。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必须保证应急需要。
  
  五、坚持标准,规范建设。
  
  医疗救治机构要按照现代医疗服务模式的要求,以人为本,科学设计,进行标准化建设和装备。传染病医院(病区)或后备医院建设必须符合控制医院内感染的工作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医疗废物和污水处置设施,并根据机构功能和任务要求配置医疗设备。
  
  六、整体规划,分步实施。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建设是一项长期任务。规划方案不仅要应对非典型肺炎等传染性疾病,而且要应对中毒等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不仅面向城市,而且要面向农村;不仅要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而且要改革管理体制和完善运行机制,构建起一个具有全面应对能力的框架体系,有计划、分步骤组织实施。
  
  第三章 医疗救治体系框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框架由医疗救治机构、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和医疗救治专业技术队伍组成。
  
  第一节 医疗救治机构
  
  医疗救治机构包括急救、传染病和职业中毒、核辐射救治及后备医院等机构。
  
  1.急救机构。包括紧急救援中心和医院急诊科,构成纵横衔接的急救网络。
  
  ●紧急救援中心
  
  直辖市、省会城市和地级市建立紧急救援中心,原则上独立设置,也可依托综合实力较强的医疗机构。紧急救援中心接受本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指挥、调度本行政区域内医院的急救资源,开展伤病员的现场急救、转运和重症病人途中监护。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紧急救援中心,在紧急状态下,经授权具有指挥、协调全省(直辖市)医疗急救资源的职能。必要时,紧急救援中心(120)可以与公安(110)、消防(119)等应急系统联合行动,实施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紧急救援。
  
  县级紧急救援机构一般依托综合力量较强的医疗机构建立,负责服务区域内伤病员的现场急救、转运和医院内医疗救治,向上级医院转诊重症病人,必要时接受所在市紧急救援中心指挥。边远中心乡(镇)卫生院负责服务区域内伤病员的转运。
  
  ●医院急诊科
  
  在直辖市、省会城市和地级市,根据需要选择若干综合医院急诊科纳入急救网络,负责接收急诊病人和紧急救援中心转运的伤病员,提供急诊医疗救治,并向相应专科病房或其他医院转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接受所在市紧急救援中心指挥、调度,承担伤病员的现场急救和转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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