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字号】 国办发[2003]82号
【颁布时间】 2003-09-29
【实施时间】 2003-09-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306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

[接上页]

  4.利用国内银行贷款。由地方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考虑承贷并偿还。
  
  第六章 配套政策
  
  第一节 建立起管理属地化、指挥一体化的应急救治指挥管理机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以直辖市、省会城市、地级市的行政区域为范围,建立起高效、统二、分级分工负责的属地化医疗救治指挥管理机制,由上述地方政府负责管理、调配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的卫生资源,创造传染病医院(病区)、紧急救援中心等医疗救治机构正常运行的环境,保证具体医疗救治任务的实施,满足区域内群众的救治需求。同时,要积极推进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在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各级管理事权和职责的基础上,打破现有条块分割的管理格局,通过行政、法律、经济等手段,确立直辖市、省会城市、地级市政府管理和调配本行政区域所有卫生资源的职能、责任和权威,逐步建立和完善管理属地化、指挥一体化的医疗救治管理体制。
  
  第二节 调整运行机制,创造必要的条件,保证医疗救治机构的正常运营
  
  调整运行机制。一要在国家给予一定补助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建立面向市场的运行机制。医疗救治机构要通过多样化、多层次服务,强化管理,降低成本,提高竞争力,保证正常运营。二要实行传染病人就地归口管理、集中收治。除传染病医院(病区)外,其他综合医院一般不宜再收治传染病人,以调节和控制传染病病人的流向。三要进一步完善防治结合机制。做到医疗机构、紧急救援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之间的信息沟通与共享,发挥好医疗机构在日常医疗服务中对控制传染病的预警和哨点作用,及早控制可能造成疫情扩散的传染源。
  
  发挥公共财政的职能。集中有限财力,重点支持紧急救援机构、传染病医院(病区)等公共卫生机构。
  
  各级政府要保证医疗救治机构的正常运营和可持续发展,支持医疗救治机构、救治信息网络、救治指挥中心建设,合理安排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预算;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因承担救治任务被紧急征用的医疗机构给予合理补助;对患有甲类传染病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等严重传染病的农民和城镇困难患者给予救治费用补贴;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困难地区承担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救治机构酌情给予专项转移支付支持。
  
  具体财政补助政策,由财政部商卫生部研究制定。
  
  第三节 加强管理,优化服务,提高效率
  
  依法加强对医疗救治体系的机构、人员、技术等服务要素的准入管理,制定诊疗指南和技术操作规范,加强执业行为管理,加大执法监督力度。要建立和完善医疗救治机构激励机制。以社会效益为主要目标,工作绩效与补偿水平相结合,健全考核制度,促进医疗救治机构强化管理,加强培训、提高医疗质量,降低成本、完善服务、提高效率。
  
  第四节 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加强医疗救治专业技术队伍建设
  
  制定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严格准入制度;加强医疗救治专业技术队伍的教育和培训;推进医疗救治机构人事分配制度改革,优化人员结构,减少冗员,确保医疗救治专业技术队伍的合理工资水平和其他待遇,稳定人才队伍;适当确定略为富余的人员编制,超出部分可用于安排医护人员轮换到实力较强的综合医院工作,使传染病医院医护人员保持较高的技术水平。
  
  第七章 建设成效
  
  通过三年左右的努力,计划取得以下成效:
  
  体系更加完善。直辖市、省会城市和地级市紧急救援中心覆盖率由46%提高至100%;建立起服务城乡、以传染病救治为主体的医疗救治网络,市(地)建立1所传染病医院(病区)或后备医院,医疗救治需求量大的县建传染病病区;建立起一批职业中毒医疗救治和核辐射应急救治基地。基本建立和完善我国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救治体系。
  
  水平明显提高。整体上改变医疗救治条件落后的面貌,较好地适应现代医疗服务的要求。在几个经济发达的特大城市建立起国内领先、与国际水平接轨的一流医疗救治基地,在临床、科研、教学工作中发挥中心指导作用。市(地)级医疗救治机构基础设施均符合应对烈性、重大传染病的标准,并较大程度提高医疗设备的现代化装备水平。通过重症患者监护病房和负压病房的设立、急救网络的完善、信息系统的应用等,提高医疗救治体系的应急反应能力,为有效提高治愈率、降低病死率提供保障。
  
  布局趋于合理。市(地)级救治机构拥有符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传染病病床3.2万张,与所辖人口传染病医治需求相适应;县级救治机构传染病病床从过去的2.9万张增加到5.1万张,扩大农村医疗服务的覆盖面,基本改变原来传染病医疗救治资源主要集中在东、中部城市的格局。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