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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字号】 国办发[2003]82号
【颁布时间】 2003-09-29
【实施时间】 2003-09-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306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

[接上页]

  2.建筑面积指标。
  
  (1)传染病医院(病区)中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后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子项设施的床均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传染病医院(病区)建筑面积指标(平方米/床)
  
  ┌──────┬─────┬───┬───┬─────┬────┐
  │建设规模│8—30床 │ 40床 │ 60床 │100—500床│600床 │
  
  │(床位数)││││││
  ├──────┼─────┼───┼───┼─────┼────┤
  │建筑面积指标│40│45│50│70│ 80 │
  
  └──────┴─────┴───┴───┴─────┴────┘
  (2)传染病医院各组成部分用房在总建筑面积中所占的比例应为:门急诊部14%、住院部42%、医技科室19%、保障系统10%、行政管理7%、院内生活8%。
  
  3.传染病医院应设置手术室,手术室间数按每100张病床设置1间。
  
  4.传染病医院选址和建设用地。新建传染病医院的院址应离人口密集居民区和公共场所一定距离,且交通比较方便、有比较完善的市政公用系统。新建传染病医院的建筑密度宜为25%~30%,绿地率不宜低于35%。
  
  5.建筑要求。(1)传染病医院(病区)应以多层建筑为主。在规模小、用地允许情况下,也可考虑采用单层建筑。(2)功能分区合理,洁污路线清楚,避免交叉感染。根据需要分设清洁区、半污染区及污染区。(3)传染病医院及综合医院传染病病区应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标准为:县级传染病区,技术工艺路线采取简易生化处理(加消毒)方式;市(地)级传染病医院(病区),技术工艺路线采取二级处理(加消毒)方式。污水的排放应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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