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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附件:项目建设的指导原则和基本标准 附件: 项目建设的指导原则和基本标准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建设规划》,本着中央制定政策、原则和标准,地方确定具体建设项目、建设内容、建设布局和建设方式,并按一定标准组织实施的要求。现提出以下项目建设指导原则和基本标准: 一、项目建设指导原则 (一)紧急救援中心。 在全国市(地)级以上城市,依据城市的人口和救治需求等因素,设立相应规模的紧急救援中心。对已有急救中心的城市,要在现有急救中心基础上,按照紧急救援中心的功能、标准,填平补齐,加强和完善基础设施条件,提高救援能力;对没有急救中心的城市,要按照紧急救援中心的功能、标准设置,利用现有医疗机构改扩建,一般不新建。紧急救援中心原则上独立运行,也可依托于实力较强的综合医院。 50万人口(城区人口,下同)以下的城市,建筑面积800平方米,配置救护转运车4辆,其中负压车1辆;50万—100万人口的城市,建筑面积1200平方米,配置救护转运车8辆,其中负压车1辆;100万—200万人口的城市,建筑面积1800平方米,配置救护转运车15辆,其中负压车2辆;200万—400万人口的城市,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配置救护转运车30辆,其中负压车3辆;大于400万人口的城市,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配置救护转运车50辆,其中负压车5辆。经济发达的特大城市紧急救援中心装备卫星定位系统。 (二)传染病医院(病区)。 1.直辖市、省会城市、地级市传染病医院(病区)。50万人口(市区人口,下同)以下城市,设置病床60张,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50万—100万人口城市,设置病床60—100张,建筑面积3000—7000平方米;100万—200万人口城市,设置病床100—200张,建筑面积 7000—14000平方米;200万—400万人口城市,设置病床200—400张,建筑面积14000—21000平方米;400万人口以上城市,设置病床600张,建筑面积48000平方米。上述传染病医院(病区)按照不同规模和功能配置必要常规医疗设备。 在直辖市、省会城市、地级市的传染病医院(病区)设置重症监护病床。100万人口以下的城市按病床数的4%设置;100万—400万人口的按5%设置;400万人口以上的按6%设置。 在直辖市、省会城市的传染病医院设置负压病房(每间病房1张病床),150万人口以下城市设4间病房,150万—250万人口的设8间病房,250万—350万人口的设12间病房,350万人口以上的设20间病房。 在几个经济发达的特大城市建设集临床、科研、教学于一体的医疗救治中心,达到国际先进、国内一流的水平,起示范、指导作用。 2.县级救治机构传染病病区。10万人口(全县人口,下同)以下的县,设置病床8张,建筑面积320平方米;10万—20万人口的县,设置病床12张,建筑面积480平方米;20万—30万人口的县,设置病床15张,建筑面积600平方米;30万—50万人口的县,设置病床20张,建筑面积800平方米;50万—100万人口的县,设置病床30张,建筑面积1200平方米;100万人口以上的县,设置病床40张,建筑面积1800平方米。以上传染病病区按照不同规模配置必要常规医疗设备。 各地参照建设指导原则和基本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多种方式确定具体建设项目。已达到传染病医疗救治条件的地区,不再建设;已有传染病医院(病区)但不能满足救治条件和环保要求的地区,在现有基础上改建或置换迁建;没有传染病医院(病区)的地区,可选择一所医疗机构改建为传染病医院(病区),或改建为符合传染病救治条件的后备医院;县级传染病病区可分县建设,也可几个县集中建设一个,还可与地级市传染病医院(病区)合并建设。 全国建设传染病医院(病区)病床8.32万张,其中负压病床304张、重症监护病床1360张。 二、项目建设的基本标准 (一)紧急救援中心。 1.紧急救援中心的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办公管理用房、急救指挥用房(包括120急救电信接收台、医疗救治信息网络、无线电指挥系统和足够的中继线)、工作人员值班用房、急救车车棚或车库、急救教育培训用房等。 2.急救网络应合理布局,急救半径应控制在8km以内,保证接到报警后,救护车15分钟内到达患者驻地,并保证回车率小于3%。 3.为应对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在紧急救援中心的院区出入口附近设置急救车冲洗消毒站。 (二)传染病医院(病区)。 1.传染病医院病床应按呼吸道传染病40%、消化道传染病40%,其他类型传染病20%分区设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