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字号】 国办发[2003]82号
【颁布时间】 2003-09-29
【实施时间】 2003-09-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306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

[接上页]

  2.传染病救治机构。包括传染病医院、医疗机构传染病病区和传染病门诊(含隔离留观室)或后备医院。
  
  在几个经济发达的特大城市建设集临床、科研、教学于一体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中心;其他直辖市、省会城市、人口较多的地级市原则上建立传染病医院或后备医院;人口较少的地级市和县(市)原则上指定具备传染病防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建立传染病病区。市(地)级传染病医院(病区)承担防治任务,负责传染病疑似病人、确诊病人的集中收治和危重传染病病人的重症监护。直辖市和部分省会城市、中心城市传染病医院还要具有传染病救治领域的科研、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和区域内技术指导职能;县级传染病病区,要具备收治一定数量常见传染病人的条件,并具备对烈性传染病隔离观察的能力,对重症患者及时转诊。
  
  中心乡(镇)卫生院设立传染病门诊和隔离留观室,对传染病可疑病人实施隔离观察和转诊。
  
  3.职业中毒、核辐射救治基地。
  
  建立完善职业中毒医疗救治和核辐射应急救治基地,承担职业中毒、化学中毒、核辐射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集中定点收治任务。
  
  第二节 医疗救治信息网络
  
  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包括数据交换平台、数据中心和应用系统。通过统一的公共卫生信息资源网络,实现医疗卫生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
  
  第三节 医疗救治专业技术队伍
  
  省、市(地)两级政府应从当地医疗机构抽调高水平的医疗技术人员,建立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救治专业技术队伍。其组成人员平时在原医疗机构从事日常诊疗工作,定期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培训、演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接受政府卫生部门统一调度,深入现场,承担紧急医疗救援任务。
  
  卫生部统一制定医疗救治专业技术培训计划和教材,并按区域指定具备条件的紧急救援中心和传染病医院作为医疗救治培训中心,负责医疗救治专业技术队伍的培训工作,力争2—3年完成全员培训,并使培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第四章 2003至2004年的建设任务
  
  综合考虑需要与可能,2003—2004年的建设任务主要是:
  
  一、紧急救援中心。
  
  直辖市、省会城市和地级市,在现有资源基础上,根据服务人口和医疗救治需求,分别建立或改扩建1个规模不同的紧急救援中心,建筑面积800—5000平方米,拥有救护转运车4—50辆(其中负压车1—5辆)。经济发达的特大城市紧急救援中心宜装备卫星定位系统。
  
  二、传染病医院(病区)。
  
  在直辖市和省会城市选择1所现有医疗机构进行改扩建,建立不同规模的传染病医院或后备医院;地级市根据服务人口,改扩建1所病床规模不等的传染病医院(病区)或后备医院;在现有县级医院内通过改扩建设置不同规模的传染病科和相对隔离的传染病病区。传染病医院(后备医院)病床规模60—600张不等,建筑面积3000—48000平方米,按病床数的4%—6%设置重症监护病床;在直辖市、省会城市的传染病医院设置4—20间负压病房;县级传染病病区设置病床8—40张,建筑面积320—1800平方米。在上述传染病医院(病区)按照不同规模配置必要医疗设备,并配套建设污水处置设施。
  
  三、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及职业中毒、核辐射应急救治基地
  
  在充分利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增配必要的设备,开发软件,实现医疗救治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行政部门信息网络的连接。在全国建设若干职业中毒应急救治基地,在有核电站、核设施、大型核辐射装置的重点省份建设核辐射应急救治基地,上述基地以依托实力较强的综合医院建立相应病区为主。
  
  信息网络及救治基地的具体建设方案,经论证后于2004年启动建设。
  
  
  第五章 资金安排
  
  2003—2004年建设任务所需资金,由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国内外优惠贷款等多渠道筹措安排。
  
  1.中央专项资金主要支持西部和中部地区,对东部地区少数省份的困难市、县(市)给予少量资金补助。2003年先行启动市(地)级传染病医院(病区)或后备医院和部分紧急救援中心建设,2004年建设所余任务。
  
  2.地方资金原则上由省、地级市财政为主安排,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所需建设资金全部由中央和省、地安排。地方资金要设立财政分账账户予以落实和管理。
  
  3.积极开辟利用外资渠道。2003年已商定安排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贷款1亿美元用作中部地区传染病医院(病区)建设和人员培训中地方政府应承担的部分资金;2004年拟继续申请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贷款或其他国家政府优惠贷款,重点用作西部地区政府所承担的部分资金。贷款由中央统借,地方政府承贷并偿还。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