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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进出口申报行为,确保申报行为的准确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现就进出口货物价格、归类、原产地补充申报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的补充申报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以下分别简称收发货人、报关企业)依照海关有关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以下简称报关单)之外采用补充申报单的形式,向海关进一步申报为确定货物完税价格、商品归类、原产地等所需信息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优惠原产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81号)规定的补充申报,按照该署令办理。 二、有下列情形的,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应当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 (一)海关对申报时货物的价格、商品编码等内容进行审核时,为确定申报内容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要求进行补充申报的。 海关对申报货物的原产地进行审核时,为确定货物原产地准确性,要求收发货人提交原产地证书,并进行补充申报的。 (二)海关对已放行货物的价格、商品编码和原产地等内容进行进一步核实时,要求进行补充申报的。 三、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可以主动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并在递交报关单时一并提交补充申报单。 四、补充申报的申报单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价格补充申报单》(见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补充申报单》(见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原产地补充申报单》(见附件3)以及海关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补充申报单证。 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应按要求如实、完整地填写补充申报单,并对补充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补充申报的内容是对报关单申报内容的有效补充,不得与报关单填报的内容相抵触。 五、根据本公告第二条的规定需要进行补充申报的,海关应当书面通知收发货人、报关企业,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应当在收到海关书面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海关办理补充申报手续,海关行政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在规定时限内未能按要求进行补充申报的,海关可根据已掌握的信息,按照有关规定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商品编码和原产地。 六、本公告内容自2009年10月1日起实行。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5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价格补充申报单》样式及填报说明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补充申报单》样式及填报说明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原产地补充申报单》样式及填报说明 二○○九年八月十日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价格补充申报单 补充申报单编号: 报关单号 报关单 第 项商品 商品名称 商品编码 规格型号 品牌 中文: 英文: 买方 名称: 联系人: 地址: 电话: 卖方 名称: 联系人: 地址: 电话: 生产厂商 名称: 联系人: 地址: 电话: 合同协议号 签约日期 发票编号 发票日期 进口货物部分 一、买卖双方之间的关系 (一)买卖双方之间存在以下关系: [] 买卖双方为同一家族成员; [] 买卖双方互为商业上的高级职员或董事; [] 一方直接或间接地受另一方控制; [] 买卖双方都直接或间接地受第三方控制; [] 买卖双方共同直接或间接地控制第三方; [] 一方直接或间接地拥有控制或持有对方5%或以上的公开发行的有表决权的股票或股份; [] 一方是另一方雇员、高级职员或董事; [] 买卖双方是同一合伙的成员。 以上关系是否影响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 c 是c 否 如有影响,那么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 []与同时或大约同时向境内无特殊关系的买方出售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相近; []与同时或大约同时相同或类似货物的倒扣价格相近; [] 与同时或大约同时相同或类似货物的计算价格相近; [] 没有以上相近的价格。 如有以上相近的价格,请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二)买卖双方无以上任何一种关系。c 是c 否 二、交易的条件 (一)买方处置或使用货物时是否受到除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以及对货物销售地域限制以外的c 是c 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