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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49号
【颁布时间】 2009-08-10
【实施时间】 2009-10-01
【法规编号】 23806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49号--关于进出口货物价格、归类、原产地补充申报有关问题公告

[接上页]

  (十一)“合同协议号”应与报关单填报内容一致。
  
  (十二)“发票编号”填写生产厂商销售货物开出的商业发票编号。如果涉及反倾销商品,本栏目必须填写原产商发票。
  
  (十三)“商品其他名称”填写除《报关单》中商品名称以外的其他名称:如俗名、习惯称谓、商业名称、外文名称等。
  
  (十四)“进/出口国(地区)海关商品编码” 填写进出口该商品的国家或地区海关确定的商品编码,如果不清楚可以不填。
  
  (十五)“该商品是否取得过海关预归类决定书”栏,应根据实际选择,如果该商品曾取得过海关的预归类决定书,还应填写“预归类决定书编号”“商品编码”“作出预归类决定的海关”相关内容。
  
  (十六)“该商品是否曾被海关取样化验”栏,请根据实际选择。
  
  (十七)“请按选中项填写相关说明”栏,请根据海关要求或企业希望主动提供资料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并在空白栏处按选中项目的字母顺序逐项如实填写,也可在申报单后随附提供。
  
  (十八)“申报申明”栏中,申报人签字由进出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委托的报关企业填报人签字;申报单位盖章应当加盖申报人单位公章,报关企业填报该表时必须提交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出具的书面委托书。
  
  (十九)“海关批注”栏指供海关内部作业时签注的总栏目,由海关关员手工填写在纸质《补充申报单》上。
  
  附件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原产地补充申报单
  
  补充申报单编号:
  
  报关单号
  
  报关单 第项商品
  
  商品名称(中英文)
  
  商品编号
  
  规格型号
  
  标记唛头
  
  品牌
  
  中文: 英文:
  
  买方
  
  名称:
  
  联系人:
  
  地址:
  
  电话:
  
  买方
  
  名称:
  
  联系人:
  
  地址:
  
  电话:
  
  生产厂家
  
  名称:
  
  联系人:
  
  地址:
  
  电话:
  
  合同协议号
  
  签约日期
  
  发票编号
  
  发票日期
  
  运输方式
  
  □ 联运 □ 空运 □ 海运□ 陆运
  
  直接运输
  
  □ 是□否
  
  中转国(地区)
  
  到货口岸
  
  申报口岸
  
  提单编号
  
  原产国(地区)
  
  原产国(地区)
  
  标记的位置
  
  □ 外包装□ 内包装□ 产品本体□ 无
  
  原产地证书签发机构及所在国家(地区)
  
  原产地证书编号
  
  适用的原产地标准
  
  □完全获得□税号改变□制造或加工工序□从价百分比□混合标准□其他标准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针对上述项目需要进一步说明的):
  
  申报申明:对本申报单各项填报内容及所附单证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并愿意提供与海关归类有关的其它任何资料和单证,如有不实,由海关按有关规定处理。
  
  对上申报内容是否需要海关予以保密?c 是c 否
  
  申报人签名:填报日期:
  
  单位地址:申报单位:
  
  邮编:□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电话:□ 委托申报的报关企业
  
  (盖章)
  
  海关批注:
  
  填 报 说 明
  
  一、总体说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原产地补充申报单》(以下简称《原产地补充申报单》)应当由进出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委托的报关企业填写。
  
  (二)每一份《原产地补充申报单》只能填写一项商品,对应一份报关单。如一份报关单中涉及多项商品需要进行补充申报原产地情况的,一份报关单可以对应多份《原产地补充申报单》。
  
  (三)除特殊说明的栏目外,《原产地补充申报单》每一栏目均应填写。
  
  (四)凡《原产地补充申报单》中有“□”符号的选择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在选择项目前面的“□”中打“√”号。
  
  (五)在原产地相关管理规定中已有解释的有关概念在以下说明中不再重复解释。
  
  (六)阅读本说明后,仍然无法准确填报的,请及时向海关有关工作人员询问。
  
  二、具体栏目填报说明:
  
  (一)“补充申报单编号”由海关填写。
  
  (二)“报关单号”应填写补充申报单所对应的报关单编号。
  
  (三)“报关单 第项”是指作补充申报的商品在报关单中的排列序号,该项目与报关单中该商品的“项号”一致。
  
  (四)“商品名称”为补充申报的进口货物规范的中英文商品名称,内容应当与报关单相应项目相符。
  
  (五)“商品编码”应填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确定的进出口货物的税则号列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确定的商品编码,以及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附加编号组成的10位商品编码,该项目应与报关单填报内容一致。
  
  (六)“规格型号”内容应当与报关单相应栏目相符,但应当比报关单所填报的规格型号内容更详细全面。
  
  (七)“标记唛头”指标记唛码中除图形以外的文字、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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