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49号
【颁布时间】 2009-08-10
【实施时间】 2009-10-01
【法规编号】 23806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49号--关于进出口货物价格、归类、原产地补充申报有关问题公告

[接上页]

  (十四)“发票日期”指卖方开具发票的日期。
  
  三、进口货物部分填报说明:
  
  (一)第一栏“买卖双方之间的关系”
  
  1.第(一)栏 买卖双方之间如果存在该栏目所列举的8种关系之一的,请在相应的关系类型前c中用“√”标记,并进一步回答“以上关系是否影响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
  
  2.如果买卖双方之间存在的关系影响了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应进一步回答其成交价格与所列举的3种价格中的哪一个相近,如有相近价格的,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果没有相近价格的,应在相应选项前用“√”标识。
  
  3.如果买卖双方之间没有以上任何一种关系的,应填写第(二)栏,并用“√”标记。
  
  (二)第二栏“交易的条件”
  
  1.第(一)栏 如果买方在处置或者使用进口货物时,受到非列举限制项目之外的限制,应选择“是”;否则,应选择“否”。
  
  2.第(二)栏如果货物的价格受到使货物的成交价格无法确定的条件或因素的影响的,包括货物的价格是以约定的定价公式来确定而在进口时结算价格尚未确定的,应选择“是”;如果没有,应选择“否”。
  
  3.第(一)栏和第(二)栏两个问题中任何一个回答为“是”的,都需要加以说明。如可以客观量化数据表示的,应将有关数据填写在第三(二)栏。
  
  4.第(三)栏如果在申报价格外买方还需要向卖方支付与进口货物相关,并且作为该货物销售条件的特许权使用费的,应选择“是”,并将有关数据填写第三(三)栏第3项中;如果没有,应选择“否”。
  
  5.第(四)栏如果卖方获得因买方销售、处置或者使用进口货物而产生的任何收益,不管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应选择“是”,并填写第三(三)栏第4项。
  
  6.如果存在第(三)栏和第(四)栏所指的特许权费和收益支付,且其金额在进口时尚不能确定的,应进行详细说明。
  
  (三)第三栏“费用状况”
  
  该栏目为进口货物成交价格的各种费用调整项目申报栏,每一个费用项目都应当填报“单位金额”、“总金额”和“备注”三个栏目。
  
  1.“币制”是指买方支付费用时采用的货币。以下各费用栏目申报的“单位金额”、“总金额”在填报时应采用统一的币制,如实际支付采用多种不同币制的,在申报时应换算为统一的币制。
  
  2.“单位金额”是指按照公认会计原则分摊到每件补充申报货物上的费用。“总金额”是指补充申报货物在该费用项目下的费用总额。
  
  3.如果在费用项目下没有费用产生,或者虽然有费用产生但无法提供客观可量化数据的,应在“单位金额”和“总金额”中填写“/”表明无数据填报,并在“备注”栏中注明无申报的原因。
  
  4.第(一)栏“发票价格”指进行补充申报的该项商品在向海关申报随附商业发票上的总金额。
  
  5.第(二)栏“间接支付的货款”指未包含在发票金额内的,买方根据卖方的要求支付给第三方,或者冲抵买卖双方之间的其他资金往来的款项。
  
  6.第(三)栏第2项(1)、(2)、(3)、(4)四项费用应采用合理方式,按公认的会计原则分摊到补充申报的货物上,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分摊方法,提供分摊计算说明。
  
  7.第(三)栏第3项“特许权使用费”在补充申报时未能确定的,应在“备注”栏注明,并提供有关资料和说明。
  
  8.如果能确定“特许权使用费”金额但需要进行分摊的,应采用合理方式,按公认的会计原则分摊到补充申报的货物上,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分摊方法,提供分摊计算说明。
  
  9.第(三)栏第4项有关收益在补充申报时未能确定的,应在“备注”栏注明,并提供有关资料和说明。
  
  10. 第(三)栏第5项(2) 应包括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发生的与货物运输有关的搬运费、仓储费以及滞期费等。
  
  四、出口货物部分填报说明
  
  (一)第(一)栏“发票价格”指进行补充申报的该项商品在向海关申报随附商业发票上的总金额。
  
  (二)第(二)栏“间接收取的货款”指未包含在发票金额内的,买方根据卖方的要求支付给第三方,或者冲抵买卖双方之间的其他资金往来的款项。
  
  (三)第(三)栏,如果在向海关申报时,出口关税已经从申报价格中扣除的,应选择“是”;否则,应选择“否”。
  
  五、其他
  
  (一)如以上栏目还未能充分说明补充申报货物成交价格情况的,可以在“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栏进行说明,空间不足的还可另附页说明。
  
  (二)“申报人签字”由货物收发货人或其委托申报的报关企业授权填报本《补充申报单》的人签字;申报单位盖章应加盖申报人单位公章,受委托申报的报关企业填报该表时必须提交书面委托书。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