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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49号
【颁布时间】 2009-08-10
【实施时间】 2009-10-01
【法规编号】 23806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49号--关于进出口货物价格、归类、原产地补充申报有关问题公告

[接上页]

  (八)“品牌”栏根据实际情况,有中英文的则填写中英文,仅有一种的则填一种。
  
  以上“规格型号”、“品牌”栏要求填写的项目较多,如果填写空间不够,应当选择能够反映进出口货物特征的主要项目填写。对部分重点商品海关将以清单形式明确商品规格型号及品牌的填制规范。
  
  (九)“买方”是指直接与境外的卖方谈判达成交易,自行或者委托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与卖方签订并实际执行合同的我国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买方也就是成交单位,同时也可以是经营单位。该栏目必须填写中英文全名,主要办公地点地址、联系人姓名以及联系电话。
  
  (十)“卖方”指与买方谈判达成交易,并直接与成交单位或与成交单位委托的经营单位签订进口货物销售合同的境外法人或其他组织。卖方就是成交外商,也可以是生产厂商。该栏目必须填写中英文全名,主要办公地点地址、联系人姓名以及联系电话。
  
  (十一)“生产厂商”指进口货物的生产企业,该栏目必须填写其中英文全名、主要办公地点地址、联系人姓名以及联系电话。
  
  (十二)“合同协议号”应与报关单填报内容一致。
  
  (十三)“发票编号”填写生产厂商销售货物开出的商业发票编号。如果涉及反倾销商品,本栏目必须填写原产商发票。(十四)“运输方式”栏,按照实际情况在“□”内打“√”,如果是采用“联运”方式的,除了在“联运”前的“□”内打“√”外,还要确定具体的运输方式,如海陆联运的,则选“联运”、“海运”、“陆运”三个选项。
  
  (十五)“直接运输”栏,按照实际情况在“□”内打“√”,如非直接运输,还应在“中转国(地区)”栏中,填写实际中转国(地区)名称。
  
  (十六)“中转国(地区)”指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需要而中间停留、变换运输工具或方式的国家或地区,有多个则填写多个。
  
  (十七)“到货口岸”指进口货物到达我国关境的第一个口岸。
  
  (十八)“申报口岸”指进口货物办理报关手续的口岸。
  
  (十九)“提单编号”填写进口货物运输全过程中所有的提单编号。
  
  (二十)“原产国(地区)”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以及海关总署关于各项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管理规章规定的原产地确定标准填报。(二十一)“原产地证书签发机构及所在国家(地区)”按实际情况如实填写,有中英文的则按中英文填写。如果涉及反倾销商品,本栏目必须填写。
  
  (二十二)“适用原产地标准”栏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国务院令第416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22号)的有关规定进行选择。
  
  (二十三)“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栏填写在其它栏目中不能说明清楚的问题,空间不足的还可另附页说明。
  
  (二十四)“申报申明”栏中,申报人签字由进出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委托的报关企业填报人签字;申报单位盖章应当加盖申报人单位公章,报关企业填报该表时必须提交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出具的书面委托书。
  
  (二十五)“海关批注”栏指供海关内部作业时签注的总栏目,由海关关员手工填写在纸质《补充申报单》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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