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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整个文书无修改补充,或修改补充处有相关人员摁手印的,记5分,否则一处扣1分,扣完为止;整个文书无错别字的,记5分,错一个字扣1分,扣完为止。 附件4 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定期通报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制度 为推进依法行政,认真履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职责,促进办大案、要案,解决重大安全隐患,决定在全省煤矿安全监察系统建立定期通报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制度,具体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该制度的重要性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是我们义不容辞的神圣职责,肩负着落实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历史使命,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建立定期通报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制度,可以更好地促进煤矿安全监察人员认真履职尽责,促进辖区煤矿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好转。 二、定期通报的内容 按照有关规定,在行政执法中实施3万元及以上经济处罚、责令停产整顿、责令停止生产、暂扣、吊销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等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包括被处罚煤矿(个人)名称、处罚案由、处罚时间、处罚经济数额、案件发现人等情况。 三、定期通报时间 每季度进行一次对上季度重大行政处罚情况的通报。 四、有关要求 各监察分局、机关各处室要高度重视此项制度,充分做好本单位行政执法工作,并按要求及时对重大处罚案件进行备案,并于每季度3日前将上季度重大行政处罚情况报政策法规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