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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6.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记9分。监察分局每半年度至少听取一次辖区内有关设区市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县(市、区)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情况汇报,少一次扣1分;每半年至少向辖区内有关设区的市政府通报一次监督检查工作情况,未通报或不及时通报的,一次扣1分;向设区的市政府通报煤矿安全监察情况每半年至少1次,向县(市、区)政府通报煤矿安全监察情况每季度至少一次,通报不及时或未通报的,一次扣1分;向设区市、县(市、区)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送达加强和改进安全管理监察意见书,每半年至少1次,少一次扣1分;对监察执法和监督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有关地方政府提交加强和改善煤矿安全管理工作建议书,向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送达加强和改进安全管理监察意见书,不及时或没有提交或送达的,一次扣1分;监察分局半年向省局报告一次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情况,未按时报告的,少一次扣分。 (三)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情况(10分) 17.认真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记3分。做到“一个窗口”集中办理;公示内容齐全;符合要求的,及时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告知;并出具书面凭证。以上内容有一项不符合规定扣1分。 18.对行政许可事项严格审查。记3分。对行政许可资料审查和现场检查工作要按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条件的,不得批准;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对不符合规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不记分;对符合规定条件但在规定的时限内未办理完毕的,每件扣1分。 19.对行政许可的事项实行动态监督检查。记4分。做好行政许可事项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被许可人或事项不再具备条件的,必须立即撤销原批准;发现有一件应撤销未撤销的,不得分。 为督促重点工作的落实,省局可根据需要对小项考核内容和分值进行局部调整,并提前通知各监察分局执行,具体以下发的《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行政执法考核评分表》为准。 六、考核结果 (一)实得分在90分(含本数)以上的,为本年度行政执法考核优秀单位; (二)实得分80-90分的,为本年度行政执法考核达标单位; (三)实得分低于80分的,为本年度行政执法考核不达标单位。 辖区内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或本单位因行政执法工作出现被追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案件的,原则上不得评为行政执法考核优秀单位。 七、奖惩 对行政执法年度考核优秀单位、达标单位,省局给予通报表彰;对行政执法考核不达标单位,省局给予黄牌警告,当年不能被评为文明单位。 行政执法考核结果将纳入省局综合考核体系,对在安全监察行政执法工作中,落实安全监察行政执法责任制成效显著、业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嘉奖;对不能落实安全监察行政执法责任制,安全监察工作不力的,给予批评教育;对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办法》(冀煤安监字〔2004〕79号)自本办法下发之日起废止。 附: 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行政执法考核评分表 单位: 总分: 项目 考核标准及分数 考核评分办法 检查情况 得分 1.建立健全并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所规定的安全监察职责,建立安全监察行政执法责任制,将安全监察职责层层分解到每个监察岗位,每个监察员目标责任明确、具体。记3分。 没制定执法责任制或没有将职责分解到人的,不记分;目标责任不明确、不具体的,扣1分。 2.建立健全公示制度。 在机关明显位置设置公开橱窗,将公示制度规定的有关内容予以公开,记1分。 没有建立公示制度或没有设置公开橱窗的,不记分;公示不全的缺一项扣0.5分。 3.建立健全内部考核制度。 有制度并考核,记4分。 无内部考核制度或没有检查记录、自考报告的,扣2分;未内部考核或是自考少一次扣1分。 4.制定年度和月度安全监察执法计划。 根据省局年度执法计划,结合辖区煤矿安全监察实际,制定分局年度和月度执法计划,明确安全监察执法目标和三项监察内容,并认真落实计划。年度和月度计划要按时报省局,月度计划的调整应及时向省局报批,并按计划落实。记9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