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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按照《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行政执法考核办法》,每年在省局对各分局执法考核时开展执法监督; (二)按照《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行政执法优秀案卷评比检查办法》,每年在省局组织行政执法优秀案卷评比时开展执法监督; (三)通过对听证案件审理过程和结果的监督开展执法监督; (四)每年组织召开一次行政执法监督研讨会,交流经验、提出问题、研究对策; (五)深入煤矿企业进行座谈了解或召开煤矿有关人员会议进行监督。 第十条 对执法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应作出分析,提出解决办法,经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组讨论后,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被监督单位应积极配合、主动接受监督,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第十一条 实行错案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安全监察员在行政执法中造成的执法错误,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执法过错责任,具体按照《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和《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影响机关效能建设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二条 省局和分局设立举报箱和举报电话,畅通监督渠道,受理群众反应的问题和投诉。 第十三条 实行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和备案制度。认真按照《河北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工作规范(试行)》的规定要求进行案件审理和备案。 第十四条 在执法监督中发现本级或下级有违法执法、执法不当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予以纠正;可根据情节轻重和影响大小追究当事人及有关领导责任。 第十五条 执法监督人员应当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依法依纪进行执法监督,如实反映行政执法中的问题。 第十六条 各监察分局根据行政执法监督的需要,结合本办法制定实施意见,加强内部执法监督。 第十七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2 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考核办法 为促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使本辖区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执法人员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做到严肃执法、秉公办案,切实提高办案质量,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河北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行政执法考核原则 行政执法考核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简化程序,注重实效。 二、行政执法考核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监察分局的行政执法考核。 三、行政执法考核领导机构 省局成立行政执法考核领导小组,省局主管行政执法监督的局领导为组长,省局有关处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考核领导小组下设行政执法考核办公室(简称“执法考核办”),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处,政策法规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省局组织执法考核时,执法考核办组织成立考核小组,考核人员由省局主管领导及有关处室人员组成。 各监察分局应成立相应的行政执法考核领导小组,组织开展对各安全监察室的行政执法考核工作。 四、考核组织形式和考核时间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考核,由省局行政执法考核领导小组领导,执法考核办组织。 每年度6月底,各监察分局应进行自考检查,将自考报告于7月上旬报省局执法考核办,执法考核办进行书面评议;次年1月上旬由省局执法考核办组织年度执法考核,各监察分局要在省局执法考核前进行自考,形成自考报告。 五、考核主要内容及考核评分办法 (一)机构设置、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35分) 1.建立健全并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记3分。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所规定的安全监察职责,结合辖区内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实际,建立安全监察行政执法责任制,将安全监察职责层层分解到每个岗位,每个监察员目标责任明确、具体。没制定执法责任制或没有将职责分解到人,不记分;目标责任不明确、不具体的,扣1分。 2.建立健全公示制度。记1分。在机关明显位置设置公开橱窗,公开内容包括:执法人员身份、行政处罚依据、行政执法程序、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力和法律救济的种类方式、处罚决定、向社会承诺的有关事项、监督举报电话等。没有建立公示制度或没有设置公开橱窗的,不记分;公示不全的,缺一项扣0.5分。 3.建立健全内部考核制度。记4分。各监察分局对执法责任制执行情况要经常进行检查,每年6月份和12月份进行2次全面自考,并要有自考记录或自考报告。无内部考核制度或没有检查记录、自考报告的,扣2分;未内部考核或是自考少1次扣1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