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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发文字号】 煤安监司办[2009]20号
【颁布时间】 2009-08-06
【实施时间】 2009-08-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3810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关于转发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行政执法四项制度的通知

[接上页]

  (一)按照《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行政执法考核办法》,每年在省局对各分局执法考核时开展执法监督;
  
  (二)按照《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行政执法优秀案卷评比检查办法》,每年在省局组织行政执法优秀案卷评比时开展执法监督;
  
  (三)通过对听证案件审理过程和结果的监督开展执法监督;
  
  (四)每年组织召开一次行政执法监督研讨会,交流经验、提出问题、研究对策;
  
  (五)深入煤矿企业进行座谈了解或召开煤矿有关人员会议进行监督。
  
  第十条 对执法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应作出分析,提出解决办法,经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组讨论后,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被监督单位应积极配合、主动接受监督,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第十一条 实行错案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安全监察员在行政执法中造成的执法错误,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执法过错责任,具体按照《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和《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影响机关效能建设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二条 省局和分局设立举报箱和举报电话,畅通监督渠道,受理群众反应的问题和投诉。
  
  第十三条 实行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和备案制度。认真按照《河北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工作规范(试行)》的规定要求进行案件审理和备案。
  
  第十四条 在执法监督中发现本级或下级有违法执法、执法不当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予以纠正;可根据情节轻重和影响大小追究当事人及有关领导责任。
  
  第十五条 执法监督人员应当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依法依纪进行执法监督,如实反映行政执法中的问题。
  
  第十六条 各监察分局根据行政执法监督的需要,结合本办法制定实施意见,加强内部执法监督。
  
  第十七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2
  
  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考核办法
  
  为促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使本辖区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执法人员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做到严肃执法、秉公办案,切实提高办案质量,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河北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行政执法考核原则
  
  行政执法考核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简化程序,注重实效。
  
  二、行政执法考核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监察分局的行政执法考核。
  
  三、行政执法考核领导机构
  
  省局成立行政执法考核领导小组,省局主管行政执法监督的局领导为组长,省局有关处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考核领导小组下设行政执法考核办公室(简称“执法考核办”),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处,政策法规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省局组织执法考核时,执法考核办组织成立考核小组,考核人员由省局主管领导及有关处室人员组成。
  
  各监察分局应成立相应的行政执法考核领导小组,组织开展对各安全监察室的行政执法考核工作。
  
  四、考核组织形式和考核时间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考核,由省局行政执法考核领导小组领导,执法考核办组织。
  
  每年度6月底,各监察分局应进行自考检查,将自考报告于7月上旬报省局执法考核办,执法考核办进行书面评议;次年1月上旬由省局执法考核办组织年度执法考核,各监察分局要在省局执法考核前进行自考,形成自考报告。
  
  五、考核主要内容及考核评分办法
  
  (一)机构设置、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35分)
  
  1.建立健全并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记3分。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所规定的安全监察职责,结合辖区内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实际,建立安全监察行政执法责任制,将安全监察职责层层分解到每个岗位,每个监察员目标责任明确、具体。没制定执法责任制或没有将职责分解到人,不记分;目标责任不明确、不具体的,扣1分。
  
  2.建立健全公示制度。记1分。在机关明显位置设置公开橱窗,公开内容包括:执法人员身份、行政处罚依据、行政执法程序、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力和法律救济的种类方式、处罚决定、向社会承诺的有关事项、监督举报电话等。没有建立公示制度或没有设置公开橱窗的,不记分;公示不全的,缺一项扣0.5分。
  
  3.建立健全内部考核制度。记4分。各监察分局对执法责任制执行情况要经常进行检查,每年6月份和12月份进行2次全面自考,并要有自考记录或自考报告。无内部考核制度或没有检查记录、自考报告的,扣2分;未内部考核或是自考少1次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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