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发文字号】 煤安监司办[2009]20号
【颁布时间】 2009-08-06
【实施时间】 2009-08-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3810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关于转发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行政执法四项制度的通知

[接上页]

  未按时报年度计划或月度计划一次各扣1分,内容不全扣1分;月度计划的调整未及时报批的,一次扣3分,调整后的计划未及时备案的扣1分;计划未落实的一次扣3分。
  
  5.建立健全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监督检查的有关制度。
  
  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建立定期听取汇报、定期向地方政府报告、通报、联合执法机制,及监察执法定期通报制度和定期向省局报告制度。记5分。
  
  没有建立各项制度,一项扣1分。
  
  6.建立健全执法报告、执法统计和执法分析制度。
  
  每月8日前将上月执法工作计划完成情况报告、执法分析及本月执法计划上报省局政策法规处和调度统计室,记6分。
  
  未上报或上报不及时,一次扣1分;分析报告内容不详实、过于简单的每次扣0.5分。
  
  7.建立健全并落实案件审理、报批、备案制度。
  
  重大案件及时提请省局审委会审查,其它案件由分局审委会审查。有制度、有审理委员会,及时报批、认真审理、及时备案且备案材料完整的,记7分。
  
  无制度或无审委会不得分。应审委会审理的案件,未审理或未及时审理,每件扣2分;未备案或备案不及时、备案材料不完整的,每件扣1分。
  
  8.认真实施年度安全监察执法计划,作好三项监察。
  
  认真落实年度监察执法计划和月度执法计划,对辖区煤矿依法实施三项监察,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对需要复查的按时复查或及时移交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记10分。
  
  未落实执法计划的,每次扣2分;抽查10套,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不当的,一件扣1分;应复查未复查也未移交、应处罚不处罚的,一件扣2分。
  
  9.深入基层进行安全监察和监督检查。
  
  要深入煤矿进行安全监察和加强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每月到基层安全监察和监督检查天数:分局局长书记不少于8天,副局长(正副监察专员、正副调研员)不少于11天,其他监察人员不少于15天。达到规定天数,记4分。
  
  达不到规定天数按比例扣分。
  
  10.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和监控治理。
  
  对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定期排查登记,挂牌督办,落实责任,督促限期治理,并及时向重大事故隐患单位所属上一级政府报告,向有关地方政府提交加强和改善煤矿安全管理工作建议书,向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送达加强和改善安全管理监察意见书,记6分。
  
  未建立定期排查登记、报告、提交、送达制度的,不记分。有制度但未认真登记和挂牌督办的,扣1分;逾期未解决的,一项扣1分;有一项应报告、提交、送达而未报告、提交、送达的,扣1分。
  
  11.监察执法案件程序合法。
  
  严格按行政监察执法程序,履行安全监察执法职责,所办案件无违反程序现象,记6分。
  
  违反程序,每件扣2分;有一件因违反程序而被撤销或败诉的不记分。
  
  12.监察执法案件实体合法。
  
  所办案件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凿,适用法律正确,记6分。
  
  有一件因适用法律错误或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而被撤销或败诉的,不记分。有一件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适用法律错误的,扣2分。
  
  13.保证文书质量。
  
  正确掌握和使用执法文书,所办案件文书使用齐全,制作规范,违法事实部分叙述清楚、准确、平实、不加修饰,签名、盖章、批准手续完备,记6分。
  
  执法文书制作优秀、达标单位按实际得分的百分比与该项考核满分的积为该项的考核得分,不达标单位该项考核得零分。
  
  14.受理群众举报并认真查处。
  
  按规定或上级指示受理群众举报,记4分。
  
  举报信件、传真件隐匿、丢失、有意不报及向他人泄密的,不记分;受理不及时,每件扣1分。
  
  15.严肃事故查处。
  
  事故调查程序、调查组人员组成符合有关规定,原因清楚、定性准确、处分得当,调查报告内容齐全、文字准确,在法定期限内结案,记4分。
  
  原因不清、责任不明、定性不准,不记分;调查报告(抽查10份)内容不全或有明显文字错误,每处扣0.5分;有一起案件不能按期办结扣1分。
  
  16. 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按规定认真履行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职责。每半年至少听取一次辖区内有关设区的市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县(市、区)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情况汇报;每半年至少向辖区内有关设区的市政府通报一次监督检查工作情况;每半年至少向设区的市政府、每季度至少向县(市、区)政府分别通报一次煤矿安全监察情况;每半年至少向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送达一次加强和改善安全管理监察意见书;对监察执法和监督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有关地方政府提交加强和改善煤矿安全管理工作建议书,向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送达加强和改善安全管理监察意见书;每半年向省局报告一次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情况,记9分。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