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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四条 债券交易及二级托管业务管理的原则是:授权经营、分级管理;联网运作、实时处理;风险控制、安全高效。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农业银行债券交易及二级托管业务的各级管理机构和营业网点。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六条 交易基本规定 (一)债券交易投资人是指通过农业银行营业网点买卖债券的个人和单位。金融机构不得通过营业网点买卖债券。 (二)投资人应按照实名制原则开立债券账户,投资人开立的债券账户及与之相对应的资金账户资料必须保持一致。 (三)债券交易遵循公平、诚信的原则。投资人自担投资风险。 (四)营业网点须在明显位置标有声明:“本行根据市场变化制定债券买卖价格,投资人自担风险”。 (五)债券面值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债券交易单位以百元面值为一份,实行整份倍数交易。资金清算单位为元,保留两位小数。 (六)债券交易价格由总行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各券种的双边报价及债券市场需求状况确定。 (七)债券交易报价以每百元债券的全价、净价和应计利息额分别列示。 1.全价=净价+应计利息额。 2.净价是指不含有自然增长应计利息的价格。 (八)应计利息额计算方法。 公式:应计利息额=票面利率/365天×已计息天数×面值。 1.票面利率。固定利率债券的利率是指发行票面利率,浮动利率债券的利率是指本付息期计息利率。 2.年度天数及已计息天数。1年按365天计算,闰年2月29日不计算利息;已计息天数是指起息日至交割当日实际日历天数。 3.当票面利率不能被365天整除时,计算机系统按默认位数全额计算,应计利息额按“4舍5入”原则,以元为单位保留12位小数。 (九)柜台交易营业日为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具体交易时间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十)按照财政部、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收取与债券托管业务相关的服务费用。开户、非交易过户、转托管、迁出、历史交易明细查询等业务可向投资人收取服务费用。中央结算公司收取的部分开户费用分行须每日上划总行,其他费用记入受理行收入。 (十一)机构客户必须在原借记卡开卡网点开立债券账户,并进行债券交易,特殊交易可在指定网点办理。 第七条 总行二级托管中心负责债券交易的业务部门是:个人业务部、资产负债管理部、财务会计部、银行卡部、软件开发中心、机构业务部、公司业务部、营业部。 第八条 一级分行开办债券交易业务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全国联网的借记卡系统。 (二)具备安全、高效、稳定的债券交易业务处理系统。 (三)具备管理债券交易的专门机构和人员。 (四)具有完善的债券交易管理制度。 (五)经总行审核批准,报当地人民银行及财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营业网点开办债券交易业务的基本条件: (一)已开办借记卡业务。 (二)配备经培训并获得从业资格证书的业务人员。 (三)具备债券交易场地并配备电子显示设备。 (四)经一级分行审核批准,报总行、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及当地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分级管理 第十条 债券交易及二级托管业务实行总行、分行、支行和营业网点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各级行要明确相关业务管理部门职责,落实专人负责债券交易业务,加强对债券交易业务的培训、指导、考核、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十一条 总行二级托管中心管理职责 (一)个人业务部职责: 1.负责制定债券交易业务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制度执行情况。 2.负责债券交易申办行资格审批。 3.负责债券交易业务培训。 4.负责接受分行债券交易业务的咨询。 5.负责分行债券交易业务的考核。 6.负责债券交易业务的营销宣传和统计分析。 7.负责与中央结算公司确认当日代理户总量数据有效性检查结果。 8.负责核对处理中央结算公司就前一交易日的各类反馈数据。 (二)资产负债管理部职责: 1.负责进行债券柜台交易双边报价、确定交易限额。 2.负责维护债券交易信息,向投资人公布债券信息。 3.负责对各券种交易及收益情况进行定期统计分析,对债券交易情况进行研究并作出预测。 4.负责与中央结算公司簿记系统核对自营、代理总户的债券余额,确认柜台专向结算指令;在债券分销期间向中央结算公司发送分销指令。 5.负责向资金清算中心发送债券交易、债券利息及兑付资金清算指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