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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经营行受理并调查的超权限的其他信贷业务。经营行客户部门负责人为调查主责任人;经营行行长或经授权的副行长、有权审批行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人为审查主责任人;有权审批行行长为审批主责任人;经营行行长或经授权的副行长为经营主责任人。 (三)办理特事特办信贷业务,主责任人的界定。 分行客户部门负责人为调查主责任人;分行行长为审查主责任人;总行行长为审批主责任人;经营行行长或经授权的副行长为经营主责任人。 第十六条 建立经办责任人制度。信贷业务办理过程中直接进行调查、审查、经营管理的信贷人员作为调查责任人、审查责任人和经营管理责任人,承担具体经办责任。 第十七条 建立经营责任人责任移交制度。 (一)经营主责任人工作岗位变动时,必须在上一级行信贷管理部门主持和监交下,同接手经营主责任人对其负责的信贷业务风险状况进行鉴定,填写经营责任移交表,由原主责任人、接手主责任人、监交人签字后登记存档。责任移交后,接手主责任人对接手后的信贷业务经营状况负责。 (二)经办责任人工作岗位变动时,必须在经营主责任人主持和监交下,同接手经办责任人对其负责的信贷业务风险状况进行鉴定,填写经营责任移交表,由原经办责任人、接手经办责任人、监交人签字后登记存档。责任移交后,接手经办责任人对接手后的信贷业务经营状况负责。 第四章 信贷业务申请与受理 第十八条 客户申请。客户以书面形式向经营行(或管理行)的客户部门提出信贷业务申请,其内容主要包括客户基本情况、申请的信用品种、金额、期限、用途、担保方式、还款来源及方式等。 第十九条 信贷业务申请的受理。客户部门负责接受信贷业务的申请,对客户基本情况及项目可行性进行初步调查,认定客户是否具备发放信贷业务的基本条件。根据初步认定结果和银行资金规模等情况,由经营行(或管理行)负责人决定是否受理申请的信贷业务。 第二十条 对同意受理的信贷业务,客户部门根据信贷业务品种,通知客户填写统一制式的申请书(没有制式申请书的,客户书面申请亦可),同时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客户申请办理信贷业务需提供以下基本资料原件或复印件。 (一)法人客户申请办理信贷业务需提供的资料: 1.企(事)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有效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委托书; 2.有权部门批准的企(事)业章程或合资、合作的合同或协议,验资证明; 3.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卡; 4.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 5.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法人办理信贷业务需提供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法定代表人办理信贷业务有限制的,需提供董事会同意的决议或授权书; 6.特殊行业的企业还须提供有权批准部门颁发的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或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7.上年度财务报表和近期财务报表,有条件的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8.新客户还需提供印鉴卡、法定代表人签字式样; 9.根据信贷业务品种、信用方式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自然人客户申请办理信贷业务需提供的资料: 1.个人身份有效证明; 2.个人及家庭收入证明; 3.个人及家庭资产证明; 4.根据信贷业务品种、信用方式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二条 客户部门对客户填制的制式申请(或书面申请)、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登记,指定有关人员进行信贷业务调查。新客户和增量信贷业务,客户部门原则上应指派2名或2名以上人员参与调查。同时,将有关数据、资料录入信贷管理系统。 第五章 信贷业务调查 第二十三条 客户部门是信贷业务的调查部门。客户部门负责对客户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第二十四条 调查的主要内容: (一)客户部门对客户提供的资料是否完整、真实、有效进行调查核实,对提供的复印件应与原件核对相符,并在复印件上签署“与原件核对相符”字样。 1.查验客户提供的企(事)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有效居留的身份证明是否真实、有效,法人营业执照是否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查询法人营业执照是否被吊销、注销、声明作废,内容是否发生变更等。 2.查验客户法定代表人和授权委托人的签章是否真实、有效。 3.查验客户填制的信贷业务申请书的内容是否齐全、完整,客户的住所地址和联系电话是否详细真实。 (二)调查客户信用及有关人员品行状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