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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国农业银行
【发文字号】 农银发[2002]67号
【颁布时间】 2002-04-17
【实施时间】 2002-04-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3826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基本规程》的通知

[接上页]

  第三十五条 审查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客户(含项目)基本情况;
  
  1.客户基本情况;
  
  2.项目背景及基本情况;
  
  3.客户现有信用及与我行合作情况。
  
  (二)客户财务、生产经营管理和市场评价(含项目效益评价);
  
  1.客户财务状况评价;
  
  2.生产经营管理情况评价;
  
  3.产品市场评价;
  
  4.效益评价。
  
  (三)信贷风险评价和防范措施;
  
  (四)审查结论。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包括信贷业务的种类、币种、金额、期限、利率或费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和限制性条款等。
  
  第三十六条 审查结束后,信贷管理部门应将信贷审查信息资料及时输入信贷管理系统,撰写审查报告,填制信贷业务审查表。
  
  信贷审查经办人和主责任人在审查报告上签字后连同有关资料,移送贷审会办公室。
  
  第三十七条 信贷管理部门对客户部门或下级行移送的信贷资料不全、调查内容不完整、不清晰的信贷业务,可要求客户部门或下级行补充完善;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的信贷业务,经有权审批人批准后,不再提交贷审会审议,将材料退回客户部门或下级行,并做好记录。
  
  第七章 信贷业务审议与审批
  
  第三十八条 贷审会办公室收到信贷管理部门移交的审查资料后,应及时登记,对内部运作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提前将材料发送给贷审会委员。
  
  第三十九条 根据贷审会工作规则要求,在主任委员主持下,贷审会对信贷业务进行审议。审议的主要内容:
  
  (一)信贷业务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
  
  (二)信贷业务定价及其带来的综合效益,包括存款、结算、收益、结售汇业务等;
  
  (三)信贷业务的风险和防范措施;
  
  (四)根据信贷业务特点,需审议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条 贷审会办公室对贷审会审议过程进行记录,并在委员投票表决后,根据贷审会记录和表决结果,形成贷审会会议纪要,同时,填制贷审会审议表,送主任委员审批。
  
  贷审会会议纪要的内容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审议事项(信贷业务概况、风险和不确定因素揭示、贷审会评议)、审议结果等。
  
  第四十一条 对复议的信贷业务,贷审会办公室直接通知信贷管理部门,由信贷管理部门根据会议纪要和行长在审议表上的签批意见,准备复议报告。
  
  第四十二条 对授权范围内的信贷业务,信贷管理部门起草文件,由有权审批人签批,或由有权审批人直接在信贷业务审批表签批。批复文件要明确信贷业务种类、币种、金额、期限、利率或费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限制性条款及信贷管理措施等。
  
  第四十三条 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的信贷业务,由信贷管理部门向上一级行信贷管理部门报备,上一级行同意后,由该级行信贷管理部门通知下级行具体办理信贷业务发放手续。
  
  第四十四条 对超授权信贷业务,由行长(或授权的副行长)审核后,信贷管理部门起草请示文件,明确信贷业务种类、币种、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限制性条款及信贷管理的措施等,请示文件连同相关资料上报有权审批行;或由行长(或授权的副行长)在信贷业务审批表上签字后连同相关资料上报有权审批行,有权审批行信贷管理部审查,贷审会审议,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八章 签订合同
  
  第四十五条 所有信贷业务都必须签订合同,内容包括:信用种类、币种、用途、金额、期限、利率或费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
  
  第四十六条 客户部门是对外签订信贷合同的经办部门,客户经理是银行对外签订信贷合同的经办人,信贷合同必须经有权签字人或授权签字人签署后才能生效。
  
  第四十七条 信贷合同必须按规定使用中国农业银行统一制式合同文本。对情况特殊的信贷业务,在不违背制式合同文本基本要求的基础上,合同双方可以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签订信贷合同,并经法规部门审定。
  
  第四十八条 信贷合同由信贷业务合同和担保合同组成,信贷业务合同是主合同,担保合同是从合同,主从合同必须相互衔接。
  
  第四十九条 信贷业务合同和担保合同的填写和签章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合同必须采用钢笔书写或打印,内容填制必须完整,正副文本的内容必须一致,不得涂改;
  
  (二)信贷业务合同的信贷业务种类、币种、金额、期限、利率或费率、还款方式和担保合同应与信贷业务审批的内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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