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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国农业银行
【发文字号】 农银发[2002]67号
【颁布时间】 2002-04-17
【实施时间】 2002-04-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3826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8页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基本规程》的通知

[接上页]

  (三)签订贷款展期协议。贷款展期批准后,经营行客户部门与客户、担保人(保证人、抵押人或质押人)签订《贷款展期协议书》,并由有权签字人签章;
  
  (四)贷款展期账务处理。经营行客户部门填制贷款展期凭证并签章后送会计部门办理贷款展期账务处理;
  
  (五)录入信贷管理系统。经营行客户部门在贷款展期当日适时将贷款展期信息录入信贷管理系统和人民银行银行信息咨询登记系统。
  
  第十二章 信贷风险资产监管
  
  第七十一条 信贷管理部门(风险资产监管部门)是不良资产的监测管理部门,负责对不良资产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实时监控,定期编制《信贷资产监测报表》,定期报告不良信贷资产增减情况,分析不良信贷资产增减变化原因和趋势,提出不良信贷资产清收、盘活的措施。
  
  第七十二条 按照不良贷款认定管理办法,区别期限因素和非期限因素,分别由信贷管理系统自动认定和逐级申报有权人审核认定的方法。
  
  (一)采用期限管理办法认定不良贷款的,由信贷管理系统自动认定。信用到期之日营业终了尚未归还的信贷业务,由信贷管理系统认定并列入逾期信用管理;信贷业务逾期超过规定的期限,由信贷管理系统认定并列入呆滞信用管理。同时经营行客户部门填制“不良资产报告表”,分清和落实责任,并报送信贷管理部门。
  
  非期限因素形成的呆滞、呆账信贷业务,由客户部门填制“不良资产认定申请表”,签章后送同级信贷管理部门审查,有权审批人认定;超过本级行权限的,由行长或经授权的副行长审核后逐级上报有权审批行认定。
  
  (二)采用五级分类管理办法认定不良贷款的,按五级分类管理的有关具体要求办理。
  
  第七十三条 经营行客户部门负责不良信贷资产的清收、盘活。成立了专业清收机构的,由其负责不良信贷资产清收盘活。
  
  第七十四条 对列入呆账的不良信贷资产,符合呆账核销条件的要按照农业银行呆账管理及核销暂行办法,由经营行填制“中国农业银行呆账核销审批呈报表”并附有关资料,按规定程序逐级申报,经批准后办理呆账核销手续。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七十五条 本规程由中国农业银行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七十六条 本规程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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