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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填制贷后跟踪检查表,对影响到期还本付息的信贷业务,应及时报告经营主责任人,并由经营主责任人在贷后跟踪检查表上签字。 (三)客户部门要将检查结果及时录入信贷管理系统。 第六十三条 客户部门按规定对客户进行日常检查。 (一)检查客户、担保人的资产和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是否正常,主要产品的市场变化是否影响产品的销售和经济效益; (二)了解掌握客户、担保人的机构、体制及高层管理人员人事变动等重大事项,分析这些变动是否影响或将要影响客户生产经营; (三)检查抵(质)押物的完整性和安全性。抵押物的价值是否受到损失,抵押权是否受到侵害,质押物的保管是否符合规定; (四)检查固定资产建设项目进展情况。根据固定资产项目管理办法规定,对项目资金是否按期到位,是否按招投标计划进行,项目贷款是否被挤占挪用,项目工程进展是否正常,项目是否能按期竣工,项目竣工投产能否达产等内容逐项进行检查; (五)检查后要填制《信贷业务发生后定期检查表》,经办人签章后向经营主责任人报告,承担贷款日常检查的责任; (六)对检查过程中发现影响信贷安全的重大事项,应在《信贷业务发生后定期检查表》上填列,必要时进行专题汇报,提出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的措施,报送经营主责任人,或逐级报有权审批行信贷管理部门。管理行会同所辖管理行和经营行共同调查的信贷业务,经营行要将检查过程中发现影响信贷安全的重大事项逐级报管理行客户部门和信贷管理部门。 (七)对日常检查中发现的企业重大变化要适时录入信贷管理系统,同时传输上报人民银行银行信息登记咨询系统。 第六十四条 信贷管理部门要对辖区内的信贷管理进行督导检查。 (一)总行对分行的信贷业务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分行对二级分行的信贷业务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二级分行对县级支行的信贷业务每季至少检查一次;县级支行对重点客户每季至少检查一次。 (二)检查各项信贷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信贷管理责任是否落实,信贷业务操作是否合规合法;有权审批行的限制性条款是否落实;督导、检查信贷业务发生后的跟踪检查和日常检查,检查发现的问题是否及时报告,是否采取了相应的措施。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经办人签章后交被检查部门负责人签章认定,被检查部门要限期将整改意见报信贷管理部门;被检查部门负责人有异议的,应在签章处签署理由。 第六十五条 经营行客户部门负责信贷风险分类的基础工作。根据信贷风险分类办法的要求,对所辖全部贷款进行五级分类,填制信贷风险预分类认定表,送同级信贷管理部门审查,由有权审批人认定;超过本级行权限的,由行长或经授权的副行长审核后逐级上报有权审批行认定。 经营行客户部门根据认定结果,及时调整贷款形态。 第十一章 信贷业务到期处理 第六十六条 经营行客户部门要在每笔信贷业务到期前的20天,填制一式三联的《信贷业务到期通知书》,一联发送客户并取得回执,一联发送保证人、抵押人或质押人并取得回执,一联留存备查。 第六十七条 信贷业务到期归还要按照信贷业务合同约定的期限和还款方式,由客户主动归还。客户与经营行签订《划款授权书》的,经营行可按《划款授权书》的约定自动从客户的账户或银行卡中予以扣收。 第六十八条 客户还清全部信用后,经营行应将抵押、质押的权利凭证交还抵押、质押人并做签收登记,设定抵押、质押登记的要及时与抵押、质押人共同向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注销手续。 第六十九条 信贷业务到期之日营业终了尚未归还的信贷业务列入逾期催收管理,经营行客户部门应填制一式三联信贷业务逾期催收通知书,分别发送到客户和担保人进行催收。会计部门从信贷业务到期的次日起计收信贷业务逾期利息。 第七十条 因特殊原因客户到期无力偿还贷款时,可申请办理贷款展期申请,并按以下要求办理贷款展期手续: (一)客户应提交书面展期申请。客户应在贷款到期前15天填制并向经营行提交《贷款展期申请书》,原贷款的保证人、抵押人或质押人应在《贷款展期申请书》上签署“同意展期”的意见并签章; (二)贷款展期的调查、审查、审批。经营行客户部门应对客户贷款展期的原因、金额、期限、还款措施和还款资金来源进行调查,写出书面调查报告,送信贷管理部门审查,行长审批后,报原审批行备案; |